蔡天鳳案Day27 鄺球改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控方播片鄺港傑購麻繩稱用於打結

蔡天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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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球改認阻止合法埋屍

案件在早上 9 時 59 分開庭,鄺球的代表大狀戴偉奧表示,鄺球現提出希望更改第二項控罪「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的答辯意向。

法官遂指示鄺球站起,並由書記讀出控罪。身在被告欄內的鄺球,穿着黑色皮外套,內搭白色衫。他雙手撓後在後背腰間,神情看似平靜,但身體有搖晃,雙眼則直望向書記。

當書記開始讀出控罪時,鄺球有一下抿嘴,然後回復平靜聽取控罪。讀畢之後,鄺球以亮聲答「認罪」。法官遂向陪審團,就鄺球轉為認罪一事作出指引。

與鄺球同案的兩名兒子鄺港傑、鄺港智,則已在開審之前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換言之,3 人現均繼續就否認的謀殺罪受審。

蔡天鳳 鄺港傑 鄺港智 鄺球
(左至右)被告鄺港傑、鄺港智、鄺球

控方播多段閉路電視片段
見被告四處購物資

有份處理本案的證物警員吳太盛,負責檢取多段 CCTV 片段,地點包括龍尾村,被告購買物資的店舖內和街外,以及他們出入過的商場或住宅停車場等,範圍遍及觀塘、油尖旺、荃灣等地區。

控方指片段由 2023 年 2 月 2 日,亦即蔡天鳳遇害前的 19 天起開始,將顯示 3 名被告如何籌備、購買不同物資,包括絞肉機、湯煲、砧板、膠箱、垃圾袋、除臭劑、空氣清新劑、螺絲批等(見下表)。法官表示,料會在播畢片段後,控方才會向吳提問。

控方着陪審團留意肢體動作

庭上播放鄺球、鄺港傑,2 月 8 日在油麻地上海街採購廚具的閉路電視片段時,主控郭莎樂問吳太盛,上海街是否以出售特定物品聞名。吳同意。郭莎樂再問是哪些物品。吳即答「出名賣刀、廚具用品呀嗰啲。」

片段繼續播放時,郭莎樂旁述,例如指鄺球購入了絞肉機、銀色湯煲、砧板,並提到廚具店員早前供稱,鄺球曾問她有否碎骨機出售。

郭莎樂亦提醒陪審團,要留意鄺球和鄺港傑在店外的肢體動作。從庭上片段所見,片中兩人在店外對話時,鄺港傑做了多次向下斬、將東西拉開的動作。

鄺港傑購麻繩稱用於「打繩結」

另一片段顯示,鄺港傑同日獨自步入五金舖,用左手量度不同索帶的尺寸,並一度摺起膠袋,嘗試索帶長度是否足夠綁在手腕上,之後改到旁邊的貨架揀選麻繩。

店內的閉路電視有錄音功能,片段顯示鄺港傑兩手分別拿着棕色和白色麻繩,問店員:「童軍繩係咪呢隻?」當店員問起用途,鄺港傑回答「喔,冇呀,打繩結呀,打繩結⋯⋯」 。店員遂答「打繩結呀?通常都係呢啲」。鄺隨後購買麻繩、索袋及數包手套,現金支付後,向店員道謝離開。

2 月 11 日的荃灣 AEON 超市片段,顯示鄺球獨自購買 30 厘米不銹鋼湯煲。控方其後展示以證物袋封存的湯煲連煲蓋,庭上所見,煲側和煲底有多處明顯燒焦痕跡。展示的證物與記者席相隔不遠,從記者席不覺有味道散出。

證物警:現場檢取電鋸盒

吳太盛亦有份處理其他證物。他指同袍採集了鄺港智的口腔拭子後,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他其後接手,在肯定當時證物袋已封好及貼上條碼後,交給政府化驗師。

就案發地點,即大埔龍尾村 56B 號地下單位的搜證,吳稱,警方首度在該處發現有人體殘肢時,他並不在現場,因他要把鄺港傑、鄺球的口腔拭子送驗,但他之後共兩度赴案發地點,並短暫入內搜證。在 2023 年 2 月 26 日,亦即蔡天鳳遇害後 5 天,他檢取了一個電鋸包裝盒,內有一些電鋸說明書、保養書。不過當時盒內已沒電鋸,「得返個箱㗎啫」。

法官在控方播放鄺球前往深水埗五金店購買電鋸及鋸片的片段後,詢問吳,片中的藍色盒,是否和他在現場檢取的一致。控方展開一個紙盒,吳戴手套觸摸查看,確認是同一個盒。庭上所見,盒上註標是「Makita Circular Saw 185mm」。

蔡天鳳案|證人 證物警員吳太盛
證物警員吳太盛周五(30 日)離開高院。(《法庭線》記者攝)

被控謀殺、阻止合法埋葬

被告依次為鄺港傑(31 歲,司機)、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鄺港智(28 歲,無業)。鄺港傑由大狀 Trevor Beel、劉奕勤、李宣儀代表;鄺球由大狀戴偉奧(Oliver Davies)及羅天祺代表;鄺港智由大狀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劉皚淇及鄧樂齊代表。

控方由外聘資深大狀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吳希樂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

3 人被控謀殺、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指他們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大埔龍尾村 56B 地下謀殺蔡天鳳;於 2 月 21 日至 23 日期間,在香港阻止蔡天鳳的屍體被合法埋葬。

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