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車牌罪成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為令被告墮法網 不斷收窄查冊申請範圍

蔡玉玲查車牌罪成終極上訴 官質疑律政司為令被告墮法網 不斷收窄查冊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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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周三(3 日)開庭審理。

蔡一方強調,傳媒作為第四權負責監察社會,蔡玉玲作為新聞工作者調查的內容,涉及「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的用途,查冊目的明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蔡一方又指,傳媒多年來一直有查冊,涉案調查報亦明確提及記者向署方查冊,可顯示她根本不知其行為違法。律政司反駁指,根據聲明字眼及背景,「交通及運輸事宜」明顯不包括新聞調查報道。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為求令被告墮入法網,不斷收窄查冊的申請範圍。終院 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蔡玉玲在庭外指,希望法官可以衡量在公眾知情權、新聞自由和個人私隱之間,應如何取平衡;同時釐清在現行法例下,有否賦權政府單方面、一刀切排除新聞工作者使用查車牌所得的資料。被問到若最終敗訴,對新聞界會有何影響,蔡玉玲形容「惡劣情況」早已發生,指她留意到自己被控後,很多媒體機構不再容許記者查車牌。她指若終極敗訴會感到遺憾,「但我本著的立場是,我一直都希望能夠為業界,或為新聞行業做自己可以做的事。」

上訴涉及兩爭議

是次上訴涉及兩個議題,包括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 章)第4(2)條,運輸署署長可否因申請人的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證明書?如是,應如何詮釋「交通及運輸事宜」一詞?是否包括申請人針對車輛在道路上的使用,而作出的新聞調查?

蔡玉玲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律政司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一同處理。

蔡一方:申請表上提問屬引導性問題

陳政龍指,若申請人查冊目的不合法,署長有權拒絕其申請。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若申請人使用假名或以虛假目的向署長申請資料,署長可否拒絕?陳政龍回應指,除非署長確認申請人的申請目的不合法,或明知對方使用假名,才有權拒絕申請。至於其他不包括在條例內的查冊用途,應逐一處理。陳續指,申請表上的提問屬引導性問題,申請人只可從 3 個選項中剔選申請用途,故蔡別無選擇下只能剔選「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

蔡一方:應廣義詮釋條文

法官林文瀚提及,當年訂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時,社會大眾尚未重視私隱,但現時《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均保障私隱權,署長是否亦要考慮?陳政龍指本案登記車主為公司,所以不涉及任何個人私隱。陳又指,根據律政司一方的陳詞,似乎在查冊上把新聞採訪完全排除在外,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中針對「車輛與道路的使用」的條文,陳政龍認為應廣義地詮釋,當中所指的車輛使用,不限於在道路上駕駛,亦可用作財產抵押等,故車輛的擁有權應包含在條文內。

蔡一方:本案查冊目的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

陳政龍強調,在本案中蔡玉玲作為新聞工作者調查的內容,涉及車輛在道路上使用的用途,申請資料的目的明顯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霍兆剛問及,如果有記者在八卦新聞中,查冊追查藝人的婚外情應如何處理?陳回應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的理據會較為薄弱,強調新聞媒體作為第四權,負責監察社會(public watchdog),例如懷疑有官員貪污,擁有多輛名車,與其收入不符等,便有責任追查。

陳續指,蔡申請資料時剔選用途為「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法庭能否確定蔡明知自己所剔選的選項屬虛假?陳認為有關字眼模糊不清,難以作出如此推論,又指新聞記者多年來一直有查冊,涉案調查報道嚴肅認真,內容亦明確提及記者曾向署方查冊取得資料,可顯示蔡根本不知道其行為違法。

律政司:交通運輸事宜不包括新聞調查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則指,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時須作出聲明,說明申請資料的用途。根據聲明字眼及背景,「交通及運輸事宜」明顯不包括新聞調查報道。林文瀚問及,會否有其他調查情況包括在內,例如記者調查交通意外的新聞。劉德偉認為不應包括在內。林追問,若警方調查又如何?劉德偉指需視乎情況而定,例如是否作出檢控等。林質疑,為何只限於刑事檢控,不包括民事訴訟。霍兆剛續問,申請表上 3 個目的選項均不是法定條文字眼,申請人或不同理解,是否可多於一種演譯方式。劉德偉重申,唯一合理詮釋是「交通及運輸事宜」不包括新聞報道,任何人均會如此理解。

劉舉例指,車禍中有人受傷欲查冊向車主索償,便屬「交通及運輸事宜」。林文瀚反問為何要區分在現場取證的調查及新聞調查。劉解釋取證目的為引起法律訴訟。霍兆剛質疑這情況只需剔選「進行法律程序」的選項,那麼「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有何意思?劉回應指,可能有人於車禍受傷後不想立刻追究,但想先了解車主身分。林文瀚補充,新聞報道也同樣可引發訴訟程序。

官質疑律政司不斷收窄查冊申請範圍

劉德偉強調,新聞報道並不符合條例中署長提供資料的目的,署方亦須顧及個人私隱,保障私隱權。李義質疑,律政司似乎為求令被告墮入法網,不斷收窄查冊的申請範圍(cutting down the scope of the statement so as to catch the accused)。劉否認有收窄範圍,重申新聞報道不屬「交通及運輸事宜」。陳政龍則回應指,律政司僅提及私隱權,但卻完全忽略《基本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

蔡 2020 年被上門拘捕

在 7.21 襲擊後,蔡玉玲與當時港台《鏗鏘集》團隊,取得當晚元朗地鋪閉路電視,發現有車輛涉運送武器;蔡遂查車牌,聯絡車主確認事件。《鏗鏘集》調查報道在 2020 年刊出。

2020 年 11 月,警方上門拘捕蔡玉玲,並起訴查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1 年裁定蔡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 6,000 元。

FACC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