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終院:條例具正當目的維持選舉公信力

蘇浚鋒煽惑投白票案 爭議條例限制接收資訊權 終極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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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控罪限制言論自由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甘慕賢處理。申請人蘇浚鋒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邵鈞泰及吳加悅代表。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7A(1) 條訂明,在選舉期間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屬非法行為。上訴方爭議,第 27A(1) 條並無達到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而參與選舉的方式,不局限於在選票中投選候選人,即使選民不投票、投廢票,亦可反映他們認為沒有心儀候選人,或認為選舉制度有缺陷,不欲參與在其中,而不投票本身亦無違法。

判詞:阻止杯葛選舉屬正當目的

判詞提到,當有人舉辦活動時,不論活動性質如何,當然希望活動成功,宣傳及鼓勵他人參與活動亦相當合理。相反,主辦方亦會採取行動避免有人杯葛或破壞活動,以免活動失敗。此道理不僅適用於生日派對或婚宴,也適用於體育賽事、音樂會,以及本案所涉選舉活動。(This reasoning applies as much to a birthday party or wedding banquet as it does to a sporting event, a pop concert or, most pertinently for present purposes, an election.)

判詞續指,選舉由《基本法》所規定,以填補為管治香港而設立的公職,因此選舉能否妥善舉行、是否具有合法性、代表性及公信力,均屬憲制上重要事項。而確保選舉可順利舉行並吸引廣泛參與,具正當而重大的利益,故鼓勵選民參與選舉,禁止他人杯葛選舉亦屬正當目的。

判詞:條例保障選舉制度妥善運作

判詞續提及立法背景,指 2020 年《國安法》實施後,人大因應 2019 年社會動盪,認為原有選舉制度有漏洞,有人利用選舉制度妨礙管治、削弱法治,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及香港穩定,因此改革選舉制度及於 2021 年修訂第 27A 條,防止干預選民選擇,維護選舉制度的合法性、代表性及完整性。

判詞又指,公開煽惑他人不投票、投廢票可能會降低參與程度,影響選舉的代表性及認受性。而第 27A 條禁止公開鼓吹他人不參與選舉,旨在保障選舉制度妥善運作及維持其公信力。

判詞:對言論自由影響有限

判詞提到,在網上呼籲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迅息可快速傳播,在演算法下觸及更多有相同想法的受眾,令訊息內容更趨極端、難以糾正,亦可能被敵視「一國兩制」、敵視國家的人利用,故條例符合正當目的。

就上訴方爭議條例限制言論自由,判詞指第 27A 條僅針對公開的煽惑行為,不包括私人討論或個人決定,亦只適用於選舉期間的公開言行,其他時間並無限制。至於有人主張,選舉期間才是表達選舉意見的關鍵時刻,判詞則指,在選舉期間毫無限制地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廢票,正是最有可能損害條例立法目的之時刻。

判詞總結指,第 27A 條對言論自由的限制符合比例,符合正當目的,沒有違反平等權,一致駁回上訴。

原審裁控罪合憲

上訴人蘇浚鋒(被起訴時 23 歲,項目主任),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蘇浚鋒原不認罪,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審訊時,辯方爭議控罪違憲,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定控罪合憲。蘇改為認罪,被判囚 2 個月、緩刑 18 個月

FACC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