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事主哭稱被告權大如「山寨王」 沒想過遭認識的人侵犯

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事主哭稱被告權大如「山寨王」 沒想過遭認識的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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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陸振中
辯方追問何時表達不願去殘廁
事主情緒激動需休庭

辯方代表大狀鄭明斌,周四續就事主稱第三次遭被告拉往殘廁、強逼口交一事盤問。事主供稱,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她當時伏在餐桌上休息,遭被告拍醒、叫去洗手間,她曾以口頭,及兩度揮手示意拒絕,但不獲理會。庭上片段見,她起身不久即跌低,旁邊有人攙扶。

辯方逐格播放片段,要求事主指出是在哪一秒揮手。事主指出後,辯方繼續追問細節,事主突然情緒激動,喘氣及大聲哭稱「我當時係幾咁唔想去洗手間,但最尾好失望,講咗唔想去洗手間,都要帶我去洗手間…被告又咁大隻,我又飲咗酒,已經身體其實好唔舒服…如果我有能力,已經搵咗我男朋友接我喇…由(夜晚) 6 點坐到 12 點都走唔到…你係咁(問)…」事主不斷抽泣,表示身體不適、手震,法官休庭讓事主休息。

辯方質疑不願去洗手間為何起身
事主抽泣稱被告權大如「山寨王」

再開庭後,辯方問,既然事主不願去洗手間,為何當時仍起身?事主稱被告為其上級,見到被告起身,她和同場的同袍,即時反應皆一同起身,指這是她當時就任警察一年間學到的事。其後事主情緒激動,指當時對被告再提出叫她去洗手間「好震驚」,並三度激動在庭上反問「去咩廁所呀?」、「你叫我去嘅目的係乜嘢呀?」

辯方問,除揮手外有否口頭表達?事主稱有。在辯方追問下,事主加重語氣稱自己有明確表達,但沒數次數,並抽泣稱被告是警司,「佢嘅權力你知唔知係幾咁大」,指被告駐守沙頭角,「佢可以話係『山寨王』…我只係好微細好微細嘅一粒塵」,反問辯方「你知唔知我係幾咁擔心,幾咁恐懼?」

事主續抽泣稱,「我已經盡咗力去保護自己喇」,指要就此事報警「唔係咁容易」,「我都係一個女仔嚟㗎咋…雖然我係一個警察」,其後哽咽稱「我已經連續喺度 3 日…我辛苦咗兩年…不斷睇片回憶」,但事件尚未完結,「我可以搵邊個傾?」

辯方大狀鄭明斌
辯方質疑為何不離開
又問為何男友致電時不求救

辯方指,事主剛聲稱已盡力保護自己,為何她不直接離開現場?事主稱受限於自己當時身體狀況、環境;而當時聚會已持續 5 至 6 小時,眾人不願完場,她唯一可做的是伏在桌上休息。

辯方又問,事主男友當晚曾致電她,為何不即時求救?事主稱當時不想說,再哽咽稱她只是督察,現場還有其他職級更高同袍,他們見到有男性不止 1 次、 2 次,主動帶女性去廁所,卻沒人為意,感絕望、失望;其後同袍駕車送她至男友處時,她甫下車就告知男友,反問在現場有否即時說,是否有差別。

辯方續指事主曾稱如有能力,已叫男友接走自己,遂佯裝事主哭聲,問為何當時事主不對男友說「嗚…救我」、「接我」?事主重申,在場有同袍沒喝酒、清醒,職級高至總督察,仍任由被告帶走她,隨後哭稱如當時能理性處理,就不會一直沒有對他人提起此事、沒有上報,直至被人發現。

辯方又指,片段見她和被告往殘廁時行動自如;事主否認,指當時需被攙扶。辯方再問事主是否清醒、知否自己去殘廁、是誰鎖門、與上一次被逼口交是否「劇情」一樣。事主哭稱辯方「不斷問」,指無可能幾次情節一樣,「但係事實真係咁樣發生,你問我 100 次…」、「我當時識處理,就唔會咁樣啦」。

事主哭稱沒想過被認識者侵犯
與男友拍拖4年守身如玉

辯方其後問及口交過程,為何事主至第 3 次受性侵,仍「擘開口」?事主重申是被告強行塞入。辯方質疑,事主曾稱於此階段,曾撥開被告伸入其衣服內的手,卻無力撥開其陽具?事主稱遭被告另一手用力按着頭部。

辯方問,為何事主不「咬緊棚牙」,若如此做,陽具就不能進入口腔。事主激動稱,被告大力,恐會被他打死,又指被告身為警司,卻「重複又重複做啲膽大包天嘅行為」,隨後哭稱「我有無勇氣反抗佢?我有就唔使忍氣吞聲咁耐」,又指被告是警察、她上司、認識的人,「佢咁對我,我諗都無諗過,無人係會想像到,一個你身邊嘅人會侵犯你」。事主又激動稱,她兩年來都感辛苦,但不想有第 2、3、4 名受害人,又指她和男友拍拖 4 年,一直守身如玉,重申被告對她所作行為,她並不情願。

本案原定下午續審,尚未開庭前,事主繼續身在屏風後,並傳出嘔吐聲,警方人員傳遞嘔吐袋。開庭後,控方指事主已連續作嘔十多分鐘。法官遂安排是日退庭,讓事主休息,押後周五續審。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

DCCC1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