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 青年提司法覆核 質疑城市規劃差卻以市民作代罪羊

警方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 青年提司法覆核 質疑城市規劃差卻以市民作代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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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Tsang Ho Ming(音譯曾浩明),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依次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

申請人於入稟狀中指出,政府的城市規劃欠佳,行人路設計差,令市民需在行人路以外的地方過馬路,認為市民不應因政策欠佳、政府機構無能而被罰款。申請人提及,交通違規的傳票需罰款 2,000 元,金額雖不屬嚴厲,但執法部門若經常針對低收入人士,會對他們造成不必要的負擔;申請人亦於入稟狀中透露曾被罰款。

入稟狀:交通燈設計有重大缺陷

申請人指,交通燈的設計有重大缺陷,且令人困惑(confusing),亮起紅燈不能過路,亮起綠燈時可以過路,屬於人類直覺(human instinct),但綠燈有靜止及閃爍的情況,當綠燈閃爍時,行人自然認為是可加快步速過馬路。

申請人認為,當局向於綠燈閃爍時過路的行人罰款,對其造成負擔,且浪費法庭時間處理相關傳票,認為市民成為政府機構無能的代罪羔羊(scapegoat)。申請人又指,亮起綠燈的時間太短,未有考慮到人口老化的情況,認為政府的規劃欠佳,行人路基建惡劣。

申請人提及,運輸署雖曾在智能裝置內應用八達通感應,延長綠燈閃爍的時間,以方便長者或殘疾人士橫過馬路;惟僅於試驗階段,且相關設置地點少於 30 個。

入稟狀:區議會選舉宣傳
令行人步行空間大減

入稟狀續指,低收入地區的行人路規劃往往較差,當區的交通設計沒有考慮人流,行人路過於狹窄。另外路面不時出現滴水問題,行人走路時如玩閃避球(dodge ball),夏天的滴水嚴重程度尤如瀑布(water drip like waterfall),影響行人步行的空間,更需走出行人路外,故認為市民不應因政府規劃不當而被罰。

申請人又舉例,稱區議會選舉的參選人在行人路上宣傳,令行人可步行的空間大減。

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亂過馬路的控罪、立法會未有制定符合現今對於行人友善的條例,以及政府機關未能維持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而無差別發出亂過馬路的傳票,均屬違憲。

HCAL228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