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歲警署警長涉嫌未經許可,從 4 名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 42 萬元,並疑在廉署調查期間煽惑其中一人向廉署作假口供,又向俗稱「遮仔會」警察儲蓄互助社,詐騙 8 萬元貸款。他被落案起訴訂明人員接受利益、欺詐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13 項罪名,案件今( 1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再訊,被告准保釋候訊。
控方申請暫時毋須答辯,押後以待進一步調查,並透露可能有新增控罪,期間不反對被告保釋。
被告黃志明( 52 歲)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他獲准以 5,000 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被告於 2020 年 12 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一個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一個巡邏小隊。
被告被控 8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一項欺詐罪。
隱瞞債務獲發逾 250 萬元退休金
首 8 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指,指控被告於 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2021 年 3 月 6 日,未得許可從葵涌分區兩名下屬伍潤森及謝運滇接受利益,共涉及約 33.5 萬元。
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4 月 7 日,未得許可向劉家豪及李金鵬索取兩筆共 9 萬元的貸款。
第 11 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其主事人」罪指,被告於 2018 年 12 月 17 日,作為警署警長,申請提早退休及在退休當日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被告在一份債務申報表上,聲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的債務,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意圖誤導香港警務處。被告的申請最終獲批,獲發退休金共逾 250 萬元。
第 12 項欺詐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9 月 1日,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假地表示他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意圖向互助社詐騙 80,100 元貸款。
第 13 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則指他涉於 2021 年4 月 7 日至 6 月 28 日,煽惑、誘使並指示下屬伍潤森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隱瞞其借貸。
STCC 7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