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名警員被指於執行反毒品行動,掃蕩通州街公園時,對露宿者施襲、砸爛家當、誣衊藏毒;當中 6 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3 名罪成警員梁飛鵬、龐雋詩及尹栢詩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其中梁、龐提出上訴期間申請保釋,周四(7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兩人的上訴沒有合理可爭辯的機會,拒絕兩人的保釋申請。
庭上所見,梁身穿藍色西裝外套,龐則穿黑色西裝外套,分別各由兩名懲教人員看管。兩名獲裁無罪的警員郭展昇和韓廷光亦有到場旁聽。另一名提上訴的警員尹栢詩,則沒有申請保釋。
官指原審裁決有理有據
法官彭寶琴下午頒下判詞,解釋拒絕批出保釋的原因,指兩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的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官指,據兩人存檔的初步上訴理由,定罪方面主要批評原審法官錯誤分析證據及作出錯誤裁定,判刑方面則認為,原審未有充分考慮相關求情因素,及整體判刑屬明顯過重。
法官指,是次聆訊為上訴期間申請保釋,故不宜詳細分析申請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但提及已多次翻看涉案的 CCTV 片段,認為原審法官就片段的觀察、分析及作出的裁定,都是有理有據、合乎邏輯、並無不妥。
官指被告說法「可謂天方夜譚」
法官指,原審法官考慮整體證據,包括兩被告當時正於現場執法、知悉同隊警員已作拘捕、調查工作仍在進行等,才裁定罪成。對於辯方指沒足夠證據證明兩人伙同犯案,法官認為縱觀兩人各自的行為和事件背景,分開獨立考慮都已足夠裁定罪成。
官指,被告梁飛鵬嘗試攀爬木亭的兩條直樑,若他只為查看有否違禁品或毒品,在第一次攀爬失敗後,便會意識到將物品放在橫樑上,「根本是難若登天」。官認為,按常理而言,任何人都不可能認為橫樑是收藏物品的理想地方,被告亦不可能在攀爬失敗後,會認為有需要再嘗試攀爬。
至於被告龐雋詩,法官認為其驅散昆蟲之說「可謂天方夜譚」,指一名正執勤的警員,「竟關注到三米多高的閉路電視鏡頭上,所謂的昆蟲而需作出驅趕,屬子虛烏有」;而原審已就此辯護方向作出考慮,法官認為「實無可投訴」。
至於判刑方面,法官指原審已詳列判刑時的考慮和相關案例,並無犯錯或不合理之處。
兩警企圖遮 CCTV
罪成判囚 2 年 1 個月
根據判詞,龐雋詩及梁飛鵬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他們企圖遮蓋公園的 CCTV 鏡頭。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指,當時二人已知隊員作拘捕,也必然預計其他隊員在場續調查,卻公然遮蓋鏡頭,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們預料隊員會有機會,在現場作出不當、甚至不法行為」,其意圖「必然是令閉路電視鏡頭,不能拍攝警方在現場調查時發生的事情」,影響法院行使其司法管轄權,因此罪成。
法官以 2 年監禁為兩人的量刑起點,因兩人夥同犯案而加刑 3 個月;另考慮兩人背景良好、過往於警隊服務市民,及候審 4 年期間的壓力,酌情減刑 2 個月,終判囚 2 年 1 個月。
誣告無家者藏毒
女警罪成囚 3 年 1 個月
尹栢詩則被裁定另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她於同一場行動中,與其他警員誣告露宿者「阿十」黎民十藏毒。
判詞指出,檢獲毒品位置及情況,是毒品案中極其重要證據,警員必然知道要清楚交代,惟閉路電視片段與尹,及其同袍的書面記錄有關鍵性分歧,不認為警員屬「巧合地記錯」,遂裁定屬虛假指稱、與事實不符,亦構成誣告。尹被判囚 3 年 1 個月。
6 警罪成 2 警無罪
原審由法官張潔宜審理。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鄧銘聰、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
6 男 2 女被告分別為男警郭展昇(案發時 31 歲)、韓廷光(案發時 29 歲)、梁飛鵬(現 32 歲)、女警龐雋詩(現 33 歲)、男警長林華嘉(現 47 歲)、男警莫志成(現 29 歲)、女警尹栢詩(現 29 歲),以及男警陳守業(現 31 歲)。
郭展昇及韓廷光涉襲擊、砸家當及沒阻犯案,獲裁罪名不成立。法官拒納露宿者阮文山的證供,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另指未能肯定被砸爛的物品屬於露宿者抑或是被棄置。餘下 6 警則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他們於 2024 年 10 月 17 日分別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5 個月,法官基於職級、夥同犯案對各人加刑(見報道)。
判詞詳述誣衊藏毒過程
法官在判詞詳述當中 3 警誣衊露宿者黎民十藏毒的過程,指他們將黎鎖上手銬時,黎雙手沒任何東西,但其後他們將另一帳幕搜出的「白色物件」,放入警員手中的黑色容器,而 3 警在記事冊等紀錄卻指黎持有載有毒品的黑色膠盒,官指 3 人捏造必然誤導,亦必然傾向妨礙司法公正(見報道)。
罪成警員亦分別遮蓋公園內兩處 CCTV 鏡頭,一處與搜查黎民十帳幕有關,另一處鏡頭與拘捕阮文山的行動有關。判詞指,唯一合理推論是,警員必然預期,隊員會作出不當或不合法的行為,例如揑造證據、銷毀證據等,裁定他們罪成。
CACC219/2024(DCCC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