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高層與夫超市盜竊罪成上訴遭駁回 官指證據充分、兩人有默契共同行事

醫管局高層與夫超市盜竊罪成上訴遭駁回 官證據充分、兩人有默契共同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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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提 3 上訴理據

上訴人為趙名宇(47 歲)、莊慧敏(48 歲),趙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大律師葉豐誠代表;莊由大律師羅志霖、布喜后代表提出定罪上訴。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高凱怡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綜合而言,上訴方提出三個上訴理由,包括(一)原審裁判官就案中「特別事項」,錯誤裁定兩上訴人出於自願招認,沒有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二)原審錯誤分析、評估一般事項證供,例如過度解讀閉路電視片段中,二人付款過程,錯誤裁定他們沒有分心;(三)案中欠缺足夠證據指二人犯案,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

官駁回指難以確立警方誤導

法官就首項理據,即原審錯誤裁定二人自願招認,引述上訴方稱,警員曾向二人表示「你話無『嘟』㗎嘛,無『嘟』咁都係偷㗎啦」、「有意無意係冇分別,總之冇畀錢帶離超市就係偷」,惟考慮涉事警員否認,加上超市保安員稱對此番說話沒印象,認為上訴方難以確立聲稱被警方誤導一說。

官續指,即使曾有證人說過上述說話,也難以想像警方何以會誤導二人另在警誡下稱「呀 Sir !呢啲都係我偷嚟自己食嘅」和「呢 10 樣都係偷嚟自己食嘅」,而二人又會在補錄供詞、錄影會面兩度再確認該招認。對於上訴方稱招認相似、不可能純粹巧合,官指相關回應針對相同事情,而且簡短,有類同不出奇。

官又說,二人在會面時表現自然、語氣平和,另庭上作供亦同意有請律師、打電話權利,看不出受誤導或要配合警方,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官指單一被盜貨品
價格已高於整體已付款額

就次項理據,即二人夥同犯案的考慮和處理,官引述上訴方稱,涉案 9 件未付費貨品,有 6 件價值 $14.9 至 $89 ,非昂貴之物,放在付費螢幕前顯混亂,有遺漏不出奇,加上附近有職員、閉路電視,並非必然具有盜竊意圖。

官表示,兩上訴人已付款物品只涉 697.4 元,但未付款的 9 件貨物價值 1,600 元,當中僅海膽刺身已達 898 元,單一貨物已高於已付款額,並認同原審觀察指,二人付款過程是趙交物品予莊掃瞄,而莊直接把海膽放入膠袋,趙則有留意螢幕顯示資料,可見二人並非心不在焉,亦非不斷想著女兒情況,而是清楚知悉哪些貨物有否被掃瞄,「有默契地共同行事進行盜竊」,因此上訴理據不成立。

官指舉證「已相當充分」

就最後一項理據,即欠證據指二人犯案,官指經上述分述,二人「確是非常專注在掃瞄及處理貨品上,是有默契地共同行事進行盜竊」,重申單一份海膽已值近 900 元,「港幣 600 餘元的總付款,又怎能足夠付清呢,更莫說其他未付款的貨物總值也不少」,最終亦駁回此理據。

官最後指,本案證據「其實已相當充分,更莫說再加上兩名上訴人,分別在警誡下及錄影會面下的招認」,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遂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涉案食物總值逾 1,600 元

兩人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紅磡黃埔花園青樺苑地庫一層及地下「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偷竊一個西瓜、一個蜜瓜、兩包布丁、兩包藍莓、兩包刺身、一包壽司、一包雞,總值 1,632.8 港元,上述物品為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的財產。

二人不認罪,經歷合共 8 日審訊後,於 2023 年 4 月被裁定罪成,判罰 5,000 元。審訊時,二人均有作供。另綜合當時求情內容,男被告、骨科醫生趙名宇時任明愛醫院顧問醫生,多年備受同事肯定,沙士期間曾自願往瑪嘉烈醫院服務、受美譽「沙士英雄」,獲中大教授、骨科醫生容樹恒撰寫求情信。

女被告、莊慧敏於 2020 年獲行政長官頒發「社區服務獎」,新冠肺炎抗疫期間不辭勞苦、「工作量相當大」,角色舉足輕重,獲港大醫學院病理學教授袁國勇撰求情信。

HCMA223/2023(KCCC114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