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在灣仔暴動,其中 3 人 2020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陳則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律政司於 2023 年上訴得直,上訴庭將案件發還重審。3 人早前認罪還押,陳虹秀維持不認罪,周一(2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指,陳穿著「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上衣,在集結人群多次以擴音器,向警方叫喊「請你唔好開槍」、「請警方保持克制冷靜」。控方指,陳有意圖以身處現場、叫喊等鼓勵方式參與暴動,又指她並非在暴動範圍工作。案件周二(3 日)續審,開始傳召控方證人。
被告陳虹秀(47 歲,社工)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葉志康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鍾明新處理。
控方開案:陳揹擴音器身處人群
開案陳詞指,案發當日傍晚近 6 時,大批人士在灣仔軒尼詩道集結、堵路,當中不少人穿黑衣及持傘。晚上 7 時,再有黑衣人以路牌、膠欄築成巨型路障,又高呼「光時」口號及縱火。晚上 7 時 56 分,警方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集結人士繼續向警方叫囂。
另一方面,有示威者在盧押道近駱克道交界築路障,有人投擲汽油彈、玻璃樽。根據現場片段,陳在晚上 7 時 42 分穿著黑色印有「我哋係社工 守護公義」上衣、白色長褲,頸上掛有一個空氣過濾器口罩,揹著一部戶外擴音器,身處軒尼詩道行車路的集結人群當中。
陳著警冷靜、讓人群撤離
陳以擴音器向警方叫喊「呢個係市民發出嘅警告,請你唔好開槍。你唔可以開布袋彈槍」、「你係唔需要開槍嘅」、「留意前面嘅防暴警察同速龍,你而家生命無受到威脅,係唔可以開布袋彈槍、橡膠子彈」、「警員留意,市民係睇唔到你舉旗」。
陳又多次著警員冷靜、克制,「請警務人員保持冷靜同克制,因為你手持武器,你如果清場、驅散,係唔需要任何嘅布袋彈槍」、「而家人群已經撤退」、「大量市民喺人群當中,有老人家、有小朋友、有師奶、有街坊,你哋今日嘅行動唔係大追捕大追殺,你係需要給予足夠時間畀市民撤離」、「而家係無危險,你係唔需要向呢個方向發射催淚彈㗎」。
警方於晚上約 8 時 20 分,在軒尼詩道東行線與馬師道交界截停及拘捕陳,並檢取其身上衣物、兩支咪、擴音器、電話及八達通手錶等。
控方指陳非在暴動範圍工作
控方指,陳並非在暴動範圍內及鄰近居住或工作,當時有大量示威者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現場出現不少暴力行為,導致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控方認為,陳有意圖以身處現場、叫喊等鼓勵方式參與暴動。
針對開案內容,資深大律師潘熙指,不爭議陳並非居住在涉案地點,但指她在該處工作,又指控方形容陳身處「集結人群」當中,其實她是身處「警察當中」。潘熙另爭議﹐部分截圖中的人士是否陳,「太矇未必睇得好清楚」。
另 3 人發還重審、認罪還押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經審訊並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當中 9 人因已離港獲撤銷上訴。
同案 3 名發還重審的被告,依次為賴姵岐(27 歲,學生)、鍾嘉能(31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7 歲,廚師)早前認罪還押,案件在 12 月 13 日再訊。
DCCC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