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31 日灣仔衝突中,「陣地社工」陳虹秀等 8 人被控暴動罪;陳 2020 年獲裁表證不成立,其餘 7 人亦獲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於 2021 年 12 月引用《區域法院條例》重新拘捕各被告。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排期於 2023 年 1 月 17 日在上訴庭處理,預計需時 2 天。陳虹秀等 4 人目前獲保釋,須遵守各項條件。其餘 4 人已離港。
原審裁定陳案表證不成立
其餘 7 人無罪
原審為區院法官沈小民,他 2020 年 9 月裁決時指,即使接納控方所有證供,給予最有利的考慮,陳虹秀當晚的言論及作為,都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更遑論參與暴動,遂裁定陳虹秀的控罪表證不成立,兼得訟費。
其後,沈小民在裁定其餘 7 人無罪時提到,被告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也不應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認為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保護自己亦無可厚非,不能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
各被告獲裁無罪一年後再被捕
2021 年 12 月,律政司引用《區域法院條例》第 84 條獲法庭批出拘捕令,重新拘捕陳及其餘 7 名獲裁定無罪的被告。該條例賦予警方及法庭權力,將控方提出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後,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法庭,以押交監獄或處理保釋。
本案涉及 8 人,分別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陳虹秀、簡家康、莫家晴、梁雁彬,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鍾嘉能、陳虹秀、賴姵岐及龔梓舜現時各以 5,000 元保釋、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及更改地址須於 24 小時前通知。其餘 4 人已離港。
CACC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