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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暴動無罪被裁發還重審 辯方申押後待上訴、陳虹秀庭外稱申上訴至終院

4人暴動無罪被裁發還重審 辯方申押後待上訴、陳虹秀庭外稱申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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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當中 4 人包括陳虹秀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人則因已離境而獲法庭撤銷上訴。

案件周二(8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代表陳虹秀的大律師指,希望待陳就案件上訴後再處理本案。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再訊,屆時再審視案件進展。陳虹秀在庭外表示,已去信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上訴庭早前處理律政司的上訴時指,原審法官處理證據上嚴重犯錯,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違常理。就涉及社工陳虹秀等 8 人的「8.31 灣仔暴動案」,上訴庭指,原審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時,沒有充分考慮她當時的言行,認為原審僅聚焦陳本人行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而沒有考慮她是否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暴動,共同犯案。

律政司就 13 人無罪裁決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原審裁決有違常理

至於針對同案其餘被告,判詞指即使他們沒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但控方仍可證明他們「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的人」;又指原審對答辯人等衣著和裝備的分析,及他們身處現場的可能原因,實難令人信服,例如原審指答辯人裝備屬保護性質,但上訴庭質疑亦可為暴動者所用,參與暴動者亦常使用蒙面物品以起壯膽作用,批評原審的觀點牽強之極,與現實完全脫節。

兩案共 9 名被告已先後離境,判詞指因送達文件程序出現遺漏,故律政司司長不得開展有關案件呈述上訴,但重申原審的無罪裁決明顯錯誤,全然站不住腳,僅因文件問題要撤銷對 9 人的上訴。

9 人獲裁無罪後已離港

兩案原審均由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首案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 歲)、胡凱富(學生,21 歲)、陳子斌(學生,21 歲)、蘇美莉(文員,25 歲)、李盈莉(17 歲)及沈卓勤(24 歲);以上均為起訴時年齡。6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在灣仔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6 人受審後被裁無罪,控方就首 5 人的無罪裁決提上訴, 5 人均已離港。

另案 8 名被告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8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懷疑汽油彈。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其餘 7 人無罪,控方提上訴,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已離港。

DCCC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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