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兩暴動案14人無罪9人已離港 律政司就其中13被告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兩暴動案14人無罪9人已離港 律政司就其中13被告上訴求重審 包括社工陳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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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年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判無罪,當中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成兩案提出上訴,並於 2021 年 12 月引用《區域法院條例》重新拘捕各被告。案件周二 (17 日) 於高院上訴庭處理,料需時 2 天,其中 9 人仍然缺席聆訊。

就涉及陳虹秀的案件,上訴方稱,陳在灣仔現場逗留約 20 分鐘,又曾「嗌咪」高呼「唔好開槍呀」等字句,直指其行為是便利、協助或鼓勵暴動,認為原審裁決出錯,至少應裁定陳表證成立;另有其他答辯人在場被捕,片段顯示有答辯人曾執拾磚頭及跌倒。

上訴方重申,終院於盧建民一案已作出釐清,串謀暴動者不一定親自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是可以支持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又指原審未有充分考慮證據,故案件應發還重審。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處理。上訴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出庭的 4 名答辯人為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及陳虹秀,分別由大律師藍凱欣、馬維騉、石書銘,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另外,上訴庭早前委任「法庭之友」就法律條文詮釋提供意見,則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大律師彭浩原代表。

上訴方:陳虹秀行為屬協助或鼓勵暴動
原審裁決出錯、至少應裁表證成立

上訴方在庭上播放片段,指陳虹秀在現場逗留約 20 分鐘,曾高呼「前面有小朋友街坊,要時間撤離」、「唔好開槍呀」等字句,直指其行為是便利、協助或鼓勵暴動。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裁決出錯,至少應裁定陳虹秀表證成立。

上訴方亦指,另外兩名被告鍾嘉能、龔梓舜在現場被捕,鍾曾執拾磚頭,龔則跌倒。代表鍾嘉能的大律師馬維騉回應時稱,片段未有清晰顯示鍾手持磚塊,且他當時身穿短袖黑衣、藍背囊等,原審裁決時指不能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直言原審接納的證據是合情合理,認為法庭應駁回上訴。

上訴方:已盡力送文件予缺席答辯人
冀法庭行使酌情權繼續程序

開庭之初,首席法官潘兆初曾表示,關注上訴文件是否已合符規則送達予缺席的答辯人。潘官指出,若律政司已通知答辯人,惟因某些原因令答辯人未收妥,造成程序違規,若未有對答辯人造成不公,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上訴方認為,法庭可以審視未能遵從規則的原因,而非直接不處理上訴,重申已盡力派發文件,冀法庭行使酌情權,在答辯人缺席下繼續程序。

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法庭之友」陳辭時稱,案例指出,若上訴方已盡力送達文件,可被視作遵守條件。黃又稱,要視乎實際情況,如答辯人是住院、旅遊,抑或蓄意不接受,若是後者,法庭審視情況時須採用合理標準。

上訴方:案例指串謀暴動不一定親自參與

就「串謀暴動」上訴案,上訴方要求法庭處理法律問題,即串謀參與暴動,或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中,若證據只涉及兩名被告,他們的協議內容是否必須包括多一人,以符合非法集結的定義。

潘官則質疑,本案有 5 名被告,沒有證據顯示此問題與本案有關,且沒有任何一方於原審階段,要求法庭處理此議題。上訴方解釋,原本草擬問題時有另一個版本,其後按原審區院法官的要求修改,認為上訴時未必需要處理此議題,但希望法庭就此記錄,一旦案件發還重審時,仍有紀錄作證,以免引人詬病。

上訴方重申,就「串謀暴動」罪,終院於盧建民案已作清楚解釋,串謀者不一定親自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是可以支持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人士。

此外,有答辯人的 Whatsapp 顯示「黑衫黑褲幾時派、帶衫去換」等訊息,上訴方認為原審不應因為缺乏專家證供為由而摒棄證據,並要考慮書寫者是否有犯罪意圖等。

律政司就 13 人罪脫提上訴
當中 9 人已離港

首案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 歲)、胡凱富(學生,21 歲)、陳子斌(學生,21 歲)、蘇美莉(文員,25 歲)、李盈莉(17 歲)及沈卓勤(24 歲);以上均為起訴時年齡。6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另被控 1 項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6 人受審後被裁定罪脫,控方就首 5 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據悉,入境紀錄顯示該 5 人均已離港。

另案 8 名被告為:余德穎(24 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 歲,學生)、鍾嘉能(27 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 歲,廚師)、陳虹秀(43 歲,社工)、簡家康(19 歲,無業)、莫嘉晴(24 歲)、梁雁彬(25 歲,無業)。8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懷疑汽油彈。

原審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當庭獲釋,其餘 7 人受審後罪脫,控方就 8 人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據悉,入境紀錄顯示余德穎、簡家康、莫嘉睛及梁雁彬已離港。

據報道,沈小民已提早退休並移民離港。

CACC277、27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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