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輝旺死因研訊|警員代表指多項證據與專家理論不符 稱對方見診斷不吻合即跳過

陳輝旺死因研訊|警員代表指多項證據與專家理論不符 稱對方見診斷不吻合即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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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入院 X 光片無法看到第六關節

庭上繼續傳召第二名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作供。代表警員林偉榮的大律師謝祿英於庭上,再次就陳的 X 光片向李提問。就李稱 X 光片上看不到第六關節,謝指第五關節下的灰白色輪廓,若不是第六關節,「咁呢一堆嘢可以係咩」。

專家證人、骨科醫生李淵粦。(資料圖片)

李解釋,「灰白色輪廓」可以是頸椎第六關節椎體、重疊鎖骨及肩胛骨的位置。但他強調,這只是指該處應會有甚麼,而非實際上看到甚麼,「我睇到嘅就係花哩碌,有啲白白哋」、「見唔到我經常見到嘅終板」。李重申,X 光片看不到第六關節,且不接受由律師調整光暗再檢視 X 光片的做法。

李:若骨痂不代表骨折
「即係我咁多年都搞錯咗」

謝指出,李花大部分時間梳理閉路電視,為何不鑽研其他大量的醫學證據。李回應稱,有向他提供的資料,他均有梳理。謝又指,李作為專家證人,面對和其理論不吻合的證據,不能跳過不提,李同意。謝續指出,起碼有 16 項證據和李的理論不符。

謝指出,另一專家梁漢邦於其專家報告指出,李的致傷機制有問題,因按照李的理論,陳的前縱韌帶應會斷裂、亦會有骨折出現,惟沒有任何報告寫出陳有上述情況。而李在庭上才首次供稱,驗屍報告可看出頸椎第五至六節的韌帶,包括前縱韌帶全部斷裂,亦有骨折。

謝續問「你係想講,咁多個照過嘅醫生,X 光、MRI(磁力共振),個個都睇漏咗?」李回應並非看漏,而是上述檢查不能看出。他指電腦掃描可觀察到輕微骨折、磁力共振則無法看到。李指出,驗屍報告中的「骨痂」,正代表曾骨折,「如果骨痂都唔代表骨折,咁即係我咁多年都搞錯咗」。李要求在庭上展示陳的磁力共振片,並圈出認為顯示前縱韌帶斷裂的位置。

李同意若救護員曾檢查
或不符其理論

謝又指出,陳在救護車上曾進行檢查,救護員供稱,為檢查背部,陳的背曾短暫離開過擔架床。救護員協助陳在擔架床轉身時,陳自主將頭仰高、下巴碰床。謝續指,陳做到上述動作,便和李推測陳當時頸椎已脫位不吻合。

李指,若確實有進行檢查,便和其理論不吻合,但亦稱不明白為何救護員會為一名有心臟病的病人進行「由頭到腳趾的檢查」。他又指,即使陳仍有能力控制頸部肌肉,亦可是頸椎已脫位,「病人四肢癱瘓,得翻個頭郁得,大家都聽過」。

李:陳的肌力和神經功能一直變化

謝又指出,內科林醫生曾為陳進行肌力測試,顯示陳的四肢有抗地心吸力的能力。李指出,該結果為醫生目測陳的手腳能否提起,而非有數字評估的四肢肌力測試。李又重申,陳的傷勢並非「截斷」,受傷部位和身體間仍有神經傳導;且入院後陳的肌力測試從未得滿分,顯示陳的肌力及神經功能一直變化、走下坡,符合脊髓受傷的症狀。

謝追問,若被告知陳入院後可以拍掌、摺紙,是否代表與李認為,陳當時頸椎已脫位的說法不吻合。李不同意,指陳的肌力一直變化,能夠做到特定行為,不代表不吻合。

李:不同意與兩醫生意見不同

謝指出,主診骨科醫生黃振江、另一專家證人梁漢邦,均和李意見不同,兩人均指出頸椎移位所致的神經損害是即時的,而非逐步轉差。李不同意與兩人不同,指陳在被警員手臂環繞頸後,下警車時已展現肌力轉差,僅在嚴重性、時段發展上,和其他醫生有不同意見。

謝又引述,陳在醫院曾進行簡易智能測試,測試曾要求陳拍手、摺紙,而陳亦有做到;根據梁及黃兩名骨科醫生意見,認為陳若當時頸椎脫位不會做到。李先指早前已回應,又引述測試要求測試者畫出指定圖形,負責醫護於該欄目寫上 「poor hand function (手部功能弱)」。

謝問李會否同意,測試有清晰評分準則,若在無法滿足下畫出,亦不會得分。李稱,畫不出應會標示 0 分,而非寫上該備註;又稱「如果撇開咁多年臨床經驗的話,睇住呢啲字嚟讀的話,咁我梗係同意。」

李同意若警員動作致頸椎脫位
陳不應流鼻血、嘔吐

謝引述收症內科醫生林業順的排版(紙本病歷),初步診斷陳為「頭部受傷致腦挫傷」,續指陳是跌倒致譫妄,而非李所指的自身身體因素所致。謝又指,李跳過不提陳曾嘔吐、流鼻血,因為與李所指的,陳跌倒但沒有致頭部創傷不符。

李不同意,稱嘔吐並非出於醫生紀錄,又糾正紀錄應為「鼻孔有乾血」。李又指出,有嘔吐、流鼻血、耳流出液體,才是明顯的創傷式腦受傷症狀,因此不會覺得頭部創傷的斷症絕對穩妥。在裁判官提問下,李亦同意若警員動作致頸椎脫位,陳不應會流鼻血、嘔吐。

謝指出,譫妄無法完全解釋為何病人入院一個月期間,從無投訴頸傷是警員所致;陳亦報稱入院原因為「被推倒在地致頭部受傷」。李同意,又引述精神科醫生楊天恩的報告中,指陳報稱「昨晚神智昏亂」、不記得是由救護車或警車送院。

謝指李沒有精神科相關資格

李之後指,認為陳沒有投訴過頸傷是警員所致,是因「腦海根本無呢個片段」。謝指出,陳能向醫生敘述和乘客爭執原因,且李沒有精神科相關專業資格、亦未曾於其報告提出此觀點,故此說法不應被考慮。

謝續指,楊亦有診斷陳頭部受傷致紛亂,李跳過該診斷,是因與自己的意見不吻合。李強調自己沒有跳過,而是審視閉路電視後,認為沒有導致頭部創傷。謝續指,即使病人親自告知醫生,李亦會認為不是事實,而李唯一的憑據,為閉路電視無法拍到跌倒一刻。李則指,從閉路電視中已能看出陳如何跌倒。

謝引述骨科主診醫生黃振江於庭上供稱,陳的頸後方有觸痛、泛紅,而頸前方沒有。李指,報告並無紀錄頸前方的檢查狀況,並同意若頸前方沒有紅斑,會與警員動作致頸椎脫位有不吻合之處。

李重申譫妄因一連串事件所致

謝又引述梁漢邦供稱,陳再次上警車後表現疲倦是因心臟病發,並問李是否不能排除此可能性。李指,自己並非心臟專科醫生,無法解答當時陳有否病發,又稱「可能性嘅嘢, 我一定無得話唔接受」。

謝引述李周三回答陪審員提問,指陳 65 歲、有心血管毛病、腦萎縮等可致譫妄的基本醫學因素,相信是由一連串的事件誘發,而非頭部受傷。謝指出,救護員及警員口供可見陳在未被拘捕前已有語無倫次的表現,此前並無特別事發生,因此不吻合李的說法。李反問「乘客唔畀錢落車、爭執、有一堆警察,你會話(這些事件)係 ordinary 定 extraordinary (尋常或異常)?」謝遂指,沒有報告顯示陳的腦部萎縮是有異樣,李指,當時回答為指出可引發譫妄的因素,而非稱陳的腦部有問題。研訊周五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