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近日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包括派出便裝人員監察、票控前不作警告等。曾被罰款的 20 歲青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周三(3 日)頒下裁決,駁回申請。
申請人指,行人路基建差、政府規劃欠佳,亮起綠燈的時間太短等,認為市民不應因政策欠佳、政府機構無能而被罰款,要求法庭裁定《道路交通條例》中有關亂過馬路的控罪,以及政府機關未能維持令人滿意的行人設施,而無差別發出亂過馬路的傳票等,均屬違憲。
官則指,申請人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與《基本法》第 28 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條文,亦沒有合理可爭辯的關連;又指胡亂過馬路的條例制定、違反法例的罰款,均屬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法庭不應干預,而相關法例的存在並非不合理。
申請人提司法覆核
指城市規劃欠佳、行人路設計差
申請人 Tsang Ho Ming(音譯曾浩明),沒有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依次為香港特區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 申請人早前於入稟狀中指出,政府的城市規劃欠佳,市民需在行人路以外的地方過馬路,認為市民不應因政策欠佳、政府機構無能而被罰款。
判詞引述申請人的 4 個司法覆核理據,包括政府的城市規劃、衞生欠佳,行人路設計差;2,000 元的交通違規罰款不應過於嚴厲,且違反《基本法》第 28 條,即侵犯人身自由;立法會應制定條例,禁止執法人員於行人違規時截停,而應於行人面對即時相撞風險才截停;另執法機關常於低收入地區不成比例地執行亂過馬路的條例,對該區居民造成不必要負擔等。
官拒批許可
指不應干預立法機關職權
法官高浩文於判詞中稱,申請人沒有作出任何公共法律的挑戰,提出的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法官指,申請人指亂過馬路的條例違憲,但除了提及《基本法》第 28 條之外,並沒有其他理據;且申請人提出的理據與《基本法》第 28 條沒有合理可爭辯的關連。
法官續指,胡亂過馬路的條例制定、違反法例的罰款,均屬於立法機關的職權範圍(the realm of the legislature),法庭不應干預。官又指,相關法例的存在並非不合理,且制定罰款可強烈阻止行人將自己置身危險之中。至於申請人建議,行人面臨即時相撞的風險時才被制止截停,法官認為會是太遲採取行動。
法官又提及,市民有空間對於交通燈的設計、時間安排,以及行人路情況作出投訴或憂慮,但法官指,相關投訴不屬司法覆核管轄權範圍,遂駁回申請。
HCAL228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