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煽動案上訴被駁回,上訴庭並裁定香港煽動罪屬成文法,而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定罪的必要元素,又指煽動罪條文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認為,上訴庭的說法欠說服力,舉例加拿大等地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的發展。黃又指,上訴庭裁決具約束力,下級法院須跟從,包括正候裁決的立場新聞案,預料日後同類案難再就合憲性、須否證明煽暴意圖等議題提出爭議。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同意上訴庭指英國樞密院案例的裁斷,屬附帶意見。他又指,隨著《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草案出爐,「煽動暴力」並非日後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他認為毋須改變寫法,否則有機會造成法律真空,削弱維護國安能力。
上訴庭裁定港煽動罪屬成文法
普通法煽暴意圖非必要定罪元素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周四(7 日)頒布裁決(見另稿),駁回譚得志煽動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判詞指,香港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但於 1938 年訂立《煽動條例》後,罪行在香港已屬於「成文法」。
上訴庭並裁定,英國樞密院裁斷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或社會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僅屬判詞中的附帶意見,重申本港立法歷史清楚顯示,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不是法定煽動罪的定罪必要元素。
黃啟暘:外國縱有成文法
亦考慮普通法發展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判決等同裁定本港煽動罪,自 1938 年已從普通法發展出「獨特且獨立」(distinct and separate)的軌跡,故毋須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發展,但他認為這說法欠說服力。
他舉例指,在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如加拿大、紐西蘭、印度及毛里求斯,當地即使有成文的煽動法例,法庭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也考慮了社會變遷、普通法發展的因素,例如在考慮合法性原則時認同法律需符合人權法的規範,裁定煽動定罪須證明煽暴意圖。
黃:下級法院須跟從
日後同類案難挑戰合憲性
黃又指,上訴庭今次裁決,基本上確立了以往下級法院就煽動案的裁決,例如區院就「羊村繪本案」的判詞。而由於上訴庭判決對其下級法院具約束力,日後相關案件,包括在區院審理、正候裁決的立場新聞案,法官都要跟從今次判決。
他預料,除非有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否則同類案件日後難再就合憲性、須否證明煽暴意圖等議題提出爭議。
翻查資料,除了立場案,另一宗在高院原訟庭處理、涉及 19 歲被告被控在「連登」發表「港獨」及「光時」口號的上訴案,亦正押後等待譚得志案上訴結果。
江樂士:不跟從樞密院案例合理
與 23 條寫法一致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書面回覆查詢,指英國樞密院案件並不牽涉定罪,其就煽動罪的意見並非結論性,他同意上訴庭指,有關裁斷屬附帶意見,未經過完整論證;又指,千里達與本港煽動罪寫法並不一樣,而無論如何,樞密院案例在回歸後對港再無約束力。
江又指,回歸前立法局曾於 1997 年 6 月通過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於煽動罪中加入煽動暴力或社會動亂元素,惟有關修訂最終並未實施,「大概因其與《基本法》23 條抵觸」;江指,這清晰顯示,若要改變任何現存法律,必須經由立法機關進行,「而非由法庭去改變從 1997 年前沿用已久的法律的清晰定義」。
江又指,隨著《基本法》23 條立法草案出爐,「煽動暴力」並非日後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他認為毋須改變寫法,否則有機會造成法律真空,削弱維護國安能力。
戴大為:未採納國際原則值得關注
市民不確定言論自由是否獲足夠保障
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Michael Davis)書面回覆指,上訴庭以香港社會情況特殊為由,未有採納如「錫拉庫扎原則」等國際人權原則,做法值得關注。
對於上訴庭指煽動罪條文的定義足夠清晰,戴大為指政治論述很多時都會帶來「不滿」(discontent)或「離叛」(disaffection)的主觀感覺,若法庭認為這些詞語足夠清晰,或會令市民不確定其言論自由是否還獲得足夠保障。
陳弘毅:上訴庭裁定煽動罪
沒過分限制言論自由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書面回覆指,上訴庭決定跟從 50 年代費彝民案(即「大公報案」)香港最高法院對煽動罪的條文的解釋,指出煽動罪在香港是成文法設立的罪名,所以關於普通法的煽動罪的判例(例如關於煽動使用暴力的問題)並不適用。
陳又指,上訴庭又裁定,煽動罪的規定並不過分限制言論自由,因此沒有違反關於人權保障的「比例原則」。
CACC6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