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引《反恐條例》檢控 無人經審訊定罪 李桂華:日後可控《國安法》、23條

首引《反恐條例》檢控 無人經審訊定罪 李桂華:日後可控《國安法》、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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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華:刑期反映法庭認同罪行嚴重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判刑後於高等法院外見記者,指本案主腦被判監 23 年 10 個月,是反修例運動之中刑期最重一案,反映法庭認同被告的罪行非常嚴重,有相當的阻嚇力,警方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考慮會否覆核刑期。

李桂華形容,在調查本案期間感到震驚,指被告原擬在遊行中開槍、放炸彈和殺警,「係一啲相當之歹毒嘅計劃,如果我用喪心病狂嚟形容佢哋,我覺得係最適合不過」,呼籲被告在獄中「好好去反省同去懺悔,點解會作出呢啲咁惡毒嘅行為」。

被告投訴遭受警暴
李桂華:案中案裁決說明一切

案中有 4 名被告在審訊時供稱、或由辯方提出,他們被警員施暴、恐嚇才招認犯案,當中兩人最後獲判無罪。被問到警方會如何跟進警暴投訴,李桂華表示審訊進行了「 案中案」程序,法庭考慮了被告供詞的可信性,裁定其招認供詞可以呈堂,「我估已經說明咗一切㗎喇,唔需要再講其他嘢」。

無人受審後以《反恐條例》定罪
李桂華:日後可引《國安法》、23 條提控

本案是警方首次以《反恐條例》提控,除了 3 名開審前認罪的被告, 無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反恐條例》下的控罪罪成

李桂華強調,「我哋執法者係唔應該去批判一啲我哋司法制度嘅問題」,但日後若有相同情況,警方可援引《國安法》的恐怖活動罪,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第 49 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提控,兩罪的刑罰亦相當高。

政府:日後「積極引用」經完善國安法律

政府發言人傍晚發稿回應判刑,指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揭示案件屬「極端恐暴血腥的圖謀」,情節極為嚴重,若非警方及時瓦解,定必造成大量死傷。發言人指,任何人作出如此「窮兇極惡的恐怖主義行為」,必然難逃法網,必定受到應有的懲治。

政府發言人又指,將來若有類似案件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國安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於法」;又指任何人宣揚恐怖主義,包括「歌頌美化」,或者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同屬犯罪,嚴正警告恐怖分子及犯罪分子,切勿以身試法。

政府發言人又指,律政司會詳細研究判刑理由,考慮是否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