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黨案被告認串謀煽動分裂囚5年 刑期上訴被駁回 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

香港獨立黨案被告認串謀煽動分裂囚5年 刑期上訴被駁回 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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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刑罰分級非強制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上月駁回

黃煡聰於 2024 年認罪,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將案件訂為「情節嚴重」,以判囚 78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情節嚴重」者刑期下限為 5 年監禁,故即使黃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終被判囚 5 年

他不服刑期,提出上許許可,2025 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上訴方引「47 人案」指,當中 4 名被告被裁定屬「首要分子」,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獲判囚 10 年以下,跌出刑期下限,律政司沒提出上訴,顯示《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具參考價值,非強制套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反駁,如《國安法》下的「煽動分裂國家」罪有刑期下限,「串謀」同樣的罪行卻沒下限,兩者都是未遂罪,「這不合理也不合邏輯」。判詞又提到,下級法院就「47 人案」沒詳細討論,或充分考慮相關銜接原則,以及「串謀罪」應如何在《國安法》的量刑框架內運作,不同意分級制不具強制性而只有參考價值。

《法庭線》就上訴庭的判詞,向律政司查詢會否就「47 人」案中,3 名屬首要分子,但刑期跌出刑期下限的被告,即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表示「沒有提出刑罰覆核申請」(詳見報道)。

承認串謀煽動分裂
判囚 5 年

葡萄牙籍上訴人黃煡聰(41 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

案情指,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和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原審法官練錦鴻批評,黃移民外地後理應已「效忠別國」、身在「安全之地」,但他煽動港人對中港的仇恨,鼓勵以暴力推翻香港政府和宣揚港獨。

FAMC24/2025(CACC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