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獨立黨案被告認串謀煽動分裂囚5年 刑期上訴被駁回 向終審法院申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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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港首宗顛覆案被告囚4至10年 低於許志永、丁家喜 部分高於王全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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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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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判刑|官接納本案涉及串謀控罪 《國安法》刑期分級非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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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45 名罪成被告周二(19 日)判刑,其中被指為初選主謀的戴耀廷判囚 10 年,其餘 44 人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7 年 9 個月。其中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在其求情陳詞時提出,本案是串謀定罪,認為《國安法》下顛覆罪的刑期分級並不適用; 控方則提倡,《國安法》最低刑期適用,又認為判刑時需參考內地法律。

三名指定法官部分接納辯方立場,在判刑理由指,本案被告面對的是串謀控罪,《國安法》第 22 條下刑期分級有參考價值,但非完全適用;又引「呂世瑜」及「馬俊文」案指,《國安法》立法原意為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法庭在判刑時應同時考慮《國安法》及普通法原則,不應依賴內地判刑例子。

綜觀多名被告判刑理由,其中除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 4 人被指屬「首要分子」外,其餘 40 人被歸類為「積極參加」者,但未受《國安法》22 條的刑期下限影響, 區諾軒、趙家賢及鍾錦麟 3 人因認罪、作供等因素減刑後,分別判囚 6 年 1 個月至 7 年,跌出「首要分子」10 年的刑期下限。

主稿|港首宗顛覆案判刑 戴耀廷囚10年 官裁4人屬首要分子、三級罰則不完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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