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沒有展示警員編號,記協、「爆眼教師」楊子俊及 3 名市民就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指警方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裁定申請人勝訴。警方不服裁決上訴,並申請提交與警方措施及警察投訴課相關的新證據。 高院周五(16 日)頒下判詞指,有關警方如何確保行動呼號有效運作等新證據,足以影響裁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批准警方新增相關證據。至於涉及警察投訴課處理投訴的數據,法官認為與案件無關,亦不影響裁決,拒絕警方呈交。
記協、楊子俊等 5 人提覆核勝訴
3 宗案件涉及 5 名申請人,分別為陳恭信、魯湛思、吳康聯、香港記者協會及楊子俊;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申請方不滿「速龍小隊」及防暴警察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周家明指警做法違人權法
法官周家明於 2020 年 11 月 18 日頒下判詞指,警員執勤時未有展示可供識別身分的獨有標記,如警員編號,做法違反《人權法》。法官指,警方現時依賴投訴警察投訴課、監警會的兩層投訴機制,未能符合《人權法》要求,認為政府有責任訂立獨立機制,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
他又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曾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地展示有關編號,裁定申請方勝訴。
警 2020 年 12 月上訴 事隔 7 月提新證據
警方於 2020 年 12 月 17 日提交上訴通知,並於 2021 年 7 月 30 日申請提交與警方措施及警察投訴課有關的新證據。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周五(16 日)頒下判詞,批准警方新增部分新證據。
新證據涉行動呼號運作 官指足以左右裁決
就法官周家明指警方沒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警員正確地展示有關編號;警方表示,總部曾向警員介紹行動呼號、糾正已發現的問題,以確保行動呼號及「Alpha ID」制度有效運作。申請方質疑,警方就「Alpha ID」只舉行一次簡報會,亦沒有書面指引及內部紀錄。
兩名法官認為,高院裁決時,充分考慮部分警員沒有清楚展示行動呼號,亦沒有證據顯示警方採取改善措施。因此,若警方能證明行動呼號制度如何運作,足以左右裁決;並指本案涉及重大的公眾利益,受影響的持份者包括其他示威者、觀察者及警員,終批准新增與警方措施相關的證據。
官指投訴警察課數據 與案件無關
法官又提及,在香港前所未有的動蕩時刻( unprecedented turmoil ),警方有必要使用標記政策,在困難情況下有效地執法,但必須謹慎平衡申請人和其他示威者的基本權利,以及警員的私隱權。
至於警察投訴課就反修例運動的最新數據,可顯示有多少宗個案、申訴人不知道警員的代號、但投訴課仍能辨認肇事警員。法官認為對現時的爭議並無幫助,亦不影響裁決,拒絕警方提交相關證據。
CACV644/2020、CACV645/2020、CACV6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