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2022 年分別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及 1 年 9 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15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律政司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指,承租人的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都須要申請牌照,被告有披露責任,卻隱瞞「力高」存在。她又指,承租人獲科技園公司批准以優惠地價租地,因此屬「特殊租契」。惟法官指承租人投資金額巨大,計劃同時促進香港經濟發展,質疑非僅對承租人有利。
楊美琪又指,黎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利用「蘋果印刷」犯案。法官關注,按律政司此說法,黎與「蘋果印刷」應屬「共同犯罪」,但後者沒被控。楊指,黎幕後控制涉案公司,舉例在洗黑錢案,涉事公司也不會被起訴。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為黎智英、黃偉強,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董皓哲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周二完成陳詞,周三由律政司一方陳詞。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引述《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指,科技園公司的宗旨為管理及控制科技園處所、設施,又指科技園公司以優惠地價租地予申請人,訂明土地用途限制政策,反映出租者和承租者有特別關係。
針對楊美琪指,出租者和承租者有特別關係,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根據租契協議,承租人須投資 5 億元建築費、機器費等,以印刷、出版報紙和雜誌,這並非一筆小數目,詢問她如何考慮此「特別關係」?楊回應,雖然承租人投資金額很大,但他同時受到協議保障、獲批長租期。
楊指租契屬特別關係
官質疑香港亦獲好處
楊強調,承租人一方面獲保障,另一方面亦受條款約束,「不代表他們投放巨額資金,就可以沒後果地違反條款,或是不被起訴」(They invest a huge sum of money, it doesn’t mean that they can break the clause without consequences or being sued)。
法官彭寶琴問,這個協議不是「單方面利益合約」(one-sided benefit contract)?楊指,承租人能在「特別關係」中得益;彭聞言稱,但這也對香港有很大好處,可促進香港經濟發展、提升香港形象?楊則表示,經濟利益無法量化(quantify)。
彭寶琴再問,楊是否同意,雖然經濟利益無法量化,但計劃可以間接為香港帶來好處,因此這協議不是「單方面利益合約」?楊同意。
律政司: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須領牌
法官潘兆初另關注,律政司一方指,只要是承租人的有聯繫公司(associate company)、附屬公司(subsidiary),都須申請牌照以佔用處所,那麼承租人的其他公司又如何申請牌照?楊表示,任何公司佔用處所都需要申請牌照,以獲得科技園公司批准,強調被告有披露責任,卻隱瞞佔用處所。
彭寶琴問,楊是否接受集團旗下公司,非全部業務與印刷相關?楊引述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供詞指,承租人可就其有關連公司申請牌照以佔用處所,「但首要考慮因素是,申請牌照的人或公司,要和承租人業務有一定關連性,例如做豉油的公司和做數據的公司大致上是無關,那麼科技園自然不批准發出牌照」。
潘兆初質疑,黃克強稱「有一定的關連性」,即不是必須符合指明用途,舉例指報紙與網上新聞亦有關連。楊另指,違約可以民事方式處理,但強調「蘋果印刷」隱瞞「力高」存在多年,同樣可以以刑事方式處理。
楊重申,科技園公司職責是管理、控制處所運用,如果沒有條款限制,便等於任何公司都可以進駐處所,將會導致荒謬和不合邏輯的後果(It would lead to absurdity as well as illogical consequences of the whole situation)。
律政司:黎透過「蘋果印刷」犯案
官質疑說法如指「共同犯罪」
針對黎智英的角色,楊引述原審裁決書指,「申請牌照的責任在承租人和 D1(黎智英),即作為承租人的主事者和其私人公司力高的實質擁有人」,又指黎利用「蘋果印刷」作工具犯案,形容他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directing mind and will)。
彭寶琴關注,若律政司一方指黎透過「蘋果印刷」犯案,不應是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嗎?但在本案中,「蘋果印刷」沒有被控?楊指,黎幕後控制(behind the scene)「蘋果印刷」及「力高」,又舉例在洗黑錢案,涉事公司也不會被起訴,強調毋須區分個人責任或公司責任。
雙方陳詞完畢,上訴庭表示將在 6 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原審:黎在傳媒保護傘下行事
黎智英與黃偉強同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
2022 年 12 月 10 日,黎被判監禁 5 年 9 個月,黃偉強被判監禁 21 個月,黎另被罰款 200 萬元及遭頒 8 年「取消資格令」。原審法官陳廣池指,黎智英欺詐行為長達 21 年多,指他與黃偉強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或「自我方便」。
陳廣池又指,黎和壹傳媒在香港,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他「利用傳媒機構的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突擊巡查,屬於加刑因素之一。法官指,黎智英管控一個頗具規模的傳媒網絡,「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因他遭檢控,便等同攻擊新聞自由。
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原審以控方特赦證人身分作供,其案件押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再訊。
CACC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