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全通主席妻虛假交易罪成 判監8個月 官指影響香港聲譽、沒悔意

中國全通主席妻虛假交易罪成 判監8個月 官指影響香港聲譽、沒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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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處緩刑

被告王玉蘭早前被裁定罪成後,須還押候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周三甫開庭,辯方指報告正面,提及她退休後做瑜珈、寫書法,沒不良嗜好,過平靜生活,會到雲南探望年老的父母,逗留雲南的日子比在香港多,未來也打算到雲南生活,「被告再犯嘅機會根本係無」。

辯方續指,被告犯案只涉 3 天,沒對市場構成動盪或損失。而她患糖尿病、已還押兩周,可說是已受教訓,重申「佢都唔會再犯⋯⋯再罰佢嘅意義似乎唔係十分之大」,望法庭判處緩刑。

官指報告說法與口供不一
顯示無悔意

官關注,背景報告顯示,被告表示委託股票經紀人(stock broker)替她買股票,說法與審訊方向、呈堂會面紀錄不一致。辯方稱被告在審訊時沒作供。

官反駁,據呈堂的會面紀錄,被告是說自己亦有「撳下」(指有操作交易)。辯方解釋,是有胞弟協助。官聞言拒納,指裁決時法庭已接納會面紀錄中的說法。

判刑時,官斥被告在背景報告中,對感化官稱涉事戶口由他人操作,與錄影會面的招認,即她承認自己會就股票操作買賣盤一說南轅北轍,顯示她定罪後無悔意。

官:影響香港聲譽

官亦指,基於公眾利益,證券市場應是真正、真實、不受操控,涉案條例為此運行,以確保能反映真實供求關係。原則上涉欺詐的商業行為,須考慮即時監禁。

官指,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實質帶動了「中國全通」連續 3 天的收市價提升,有意投資者被此等虛假操縱帶來損失,就算僅 3 天亦足以構成重大金錢損失,加上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股票市場是香港的核心,被告行為影響香港聲譽,亦蒙騙了兩間公司、牽涉公眾利益,故判刑要考慮阻嚇性,防止他人犯案。

官提及,被告在 2014 年 12 月 29 日起,發出 3 個交易指令以圖托高「中國全通」收市價,當中第一天的股價由 2.8 元升至 3 元;第二天由 2.95 元升至 2.98 元;第三天由 2.86 元升至 2.94 元。

官又說,初犯、患病等都不構成減刑因素,遂就 3 項傳票罪各以判監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認同本案涉檢控延誤,故酌情各罪大幅減刑 4 個月;各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8 個月。

控方申請就本案調查向被告索取 53,880 元費用,辯方不反對。官批准並下令 21 天內支付。

案情:發出連串高於市價買盤
旨在減輕夫孖展戶口壓力

據證監會案情,被告王玉蘭在案發 3 天期間,在收市前最後數分鐘內,以高於市場水平價格,透過其私人證券帳戶發出一連串「中國全通」股份的買盤。

證監會新聞稿提及,法庭 2025 年 12 月 4 日裁定王罪成,指她在進行交易時並非真正為了購買「中國全通」股份,而是要造成股份在市場需求方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此舉旨在減輕因被追繳保證金而對私人公司「創域有限公司」構成的壓力。

「創域」由「中國全通」主席陳元明全資擁有及控制。陳以「創域」的名義開設證券保證金帳戶(孖展帳戶),持有 381,400,000 股「中國全通」股份的實益權益。王玉蘭為陳的妻子。

被控 3 項虛假交易

被告王玉蘭(現年 61 歲),被起訴《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5(1)(b) 及 295(6) 條下的 3 項虛假交易傳票罪。控罪書提及,該等告發是由「証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提出。

控罪指,被告於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31 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在有關認可市場(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營辦的證券市場)就一家上市法團(即中國全通(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發出或致使發出一連串買盤,意圖使有關買盤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或罔顧有關買盤是否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以下效果:造成在該證券市場或透過使用認可自動化交易服務交易的全通股份在行情或買賣價格方面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

ESS28370/2023、ESS28371/2023、ESS2837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