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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休班時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危駕致死罪成 判囚33月、停牌5年

交通警休班時涉超速撞死電單車司機 危駕致死罪成 判囚33月、停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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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 27 歲交通男警,被指 2018 年 4 月休班時,在沙田大埔公路超速駕駛私家車、越過雙白線撞向電單車司機致其凌空飛起倒地,傷重身亡。男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周一(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囚 33 個月、停牌 5 年,並須自費上駕駛改進課程。

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指,牽涉危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法庭判刑時須具阻嚇性。經考慮後,認為本案屬駕駛相關罪行 4 大嚴重程度中的「中度罪責」,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其中超速等屬加刑因素,另事件中奪去無辜性命,不具合理辯解;至於沒案底、具良好品格等不屬有效減刑因素。

法官判刑後退庭,有旁聽者站起手指向被告大斥,「你老母一條人命判 33(月),天收你個冚家剷,屌你仲做差人正冚家剷」。
辯方:服務警隊 7 年表現出色
意外摧毀多年努力

辯方求情時指,收到被告唐建偉的警隊服務紀錄,見他 2011 年加入警隊,至案發時服務 7 年許。辯方指報告形容他工作表現出色,獲多名同袍讚賞,由他們的言詞可見一斑,另亦獲立法會議員稱讚表現。

辯方指,被告任職短短 7 年,便獲得這麼多嘉許,不是個個警察都可做到(not every policeman had a chance to enjoy that much merit)。但意外短短數秒或數分鐘,便摧毀了他多年來的努力。

官早前裁被告罪成
指被告超速沒失控可能性

暫委法官梁嘉琪早前裁決時,接納控方專家報告指,被告與死者相撞前,車速高達每小時約 130 至 150 公里,即至少超速 48 公里;經分析現場證據後,亦可排除被告車胎撞到安全島致失控的可能性。

另被告意外前一刻沒企圖減速,行車紀錄片段亦可見被告沒因應路面有上、下斜而調整車速。最終裁定被告完全明知而漠視車速限制,超速駕駛,沒有適當扭軚,越過雙白線撞死事主,其衝力大致令事主凌空飛起再倒地,終裁定被告罪成,並批其表現低於謹慎駕駛者的水平。

事主家屬 2021 年
入稟高院向被告索償

被告唐建偉(案發時 27 歲)被控於 2018 年  4 月 3 日在沙田大埔公路沙田嶺段,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導致林日安死亡。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警已被停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翻查資料,事主家屬於 2021 年 4 月入稟高等法院,向本案被告唐建偉提出索償。翻查司法機構網頁,該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DCCC949/2018、HCPI1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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