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2 月 29 日,有市民到太子站外悼念 8.31 事件半周年,一名前輔警兼教師被指當日向警方掟膠水樽,翌年 8 月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判囚 7 周。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一( 4 日)被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駁回。 法官指,案發日是「敏感日子」,聚集人數多、警民關係緊張,上訴人明顯有心用力擲出手上水樽、針對正在推進的執法人員,其行為相當可能造成漣漪效應、觸發現場其他示威者仿效,因此駁回他的定罪上訴,又批上訴方部分說法「不切實際和脫離香港人當時的生活經驗」。
上訴方:原審定罪基礎不穩妥
上訴人陸冰溢( 報稱無業 )案發時 23 歲,任職輔警及老師,因案遭停職,同時失去教席。他由大律師陳靄霆代表上訴。答辯方由律政司檢控官沈嘉琪代表。
上訴方指出,根據案例,本控罪所指的「擾亂秩序的行為」,定罪基礎分別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針對前者,上訴方指,案發時警方高度監控人群,陸不可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原審亦未能確定陸擲水樽時,有否特定對象,事實上控方也沒傳召現場警員作供。因此質疑,原審裁判官鄭念慈推論上訴人掟膠水樽的「唯一意圖」時,只籠統稱「考慮了所有情況」,便得出他是「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結論,認為其分析明顯不足。
針對後者,上訴方則質疑,原審稱,上訴人「預見」其行為「相當可能」會引起仿效,但案中沒任何證據證明此點,亦沒證據指上訴人行為與 8.31 悼念有關。因此,上訴方認為原審的定罪基礎並不穩妥。
官:上訴方說法不切實際
法官指,上訴方提及「警方高度監控人群下,(示威者)或難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一說,是來自 2010 年的案例,但「時移勢易,當年香港的社會環境和警民關係與今天不可同日而語」,直言上訴方說法是「不切實際和脫離香港人當時的生活經驗」。
法官指,案發時值的 2019 至 2020 年,「暴徒們堵路、縱火、破壞公物、對執法職務的警隊恣意侮辱、負隅頑抗、以至施襲,屢見不鮮」,加上事發時是 8.31 事件半週年,認為陸不論知否,原審均有權考慮當日「是個敏感的日子」而考慮裁決。即使不考慮,其擲樽行為亦相當可能觸發其他現場示威者仿效,造成漣漪效應,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官續指,案發時警方曾發氣體驅散人群,在場者可見上訴人擲水樽,「無論上訴人是否瞄準警務人員,他身邊的人相當可能把它理解為是針對警方所作出的抗爭行動」。法官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判詞全文
HCMA 40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