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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被指洩律師會內部資料司法覆核案開審 張指理事會不應直接轉介紀律審裁組

張達明被指洩律師會內部資料 就紀律聆訊提覆核開審 申請方指理事會不應直接轉介紀律審裁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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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被指 2020 年任職律師會理事期間,先後兩次在未經授權下,披露香港律師會內部事宜。律師會同年 5 月通過不信任動議,並轉介投訴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張達明質疑理事會轉介時繞過正常程序,涉「不公及偏頗」,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去年 11 月批出許可,案件周一(16 日)在高等法院正式聆訊。

張達明一方指,理事會直接轉介投訴的決定,沒有在會議內外清楚解釋原因,亦涉誤解條文。理事會一方則指,直接轉介不等於已裁定張達明專業失當。案件將在周四(19 日)續審,由律師會一方繼續陳詞。

案件由法官高浩文審理。申請人張達明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答辯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代表。律師紀律審裁組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方:理事會直接轉介有違程序、亦未解釋決定

黃繼明陳詞指,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繞過「調查委員會」及「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直接轉介投訴至律師紀律審裁組一舉,偏離律師會已發布的政策、程序及內部規定,但沒有清楚解釋原因。其中 2021 年 3 月底的會議紀錄顯示,理事會沒有討論他們為何決定直接轉介,反而只討論他們按例是否有權作此決定。

黃繼明續指,有份投票直接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的理事,沒有交代其投票理據,其中律師會秘書長朱潔冰,在本次司法覆核的誓詞中辯稱,理事會之所以偏離程序,因是次投訴是針對理事、情況敏感等說法,在會議紀錄中卻從沒提及,認為她不過是在事後把決定合理化。

對於理事會一方稱,他們沒有偏離程序,因理事會已通過動議,把對張達明的投訴歸類為「例外情況」,黃繼明認為理事會對「例外情況」的理解有誤,因所謂例外情況,是指投訴對象為理事時,同期理事或會涉及利益衝突,而不宜作轉介決定。換言之,在例外情況下,理事會反而不應行使權力直接轉介。另張達明約一年後,才發現被轉介,理事會亦沒按張要求披露資料,涉不公。

答辯方:轉介為繼續調查 非已裁定專業失當

陳樂信則強調,理事會轉介投訴至律師紀律審裁組,不等於已裁定張達明專業失當,而是希望繼續調查事件。由於周一下午為 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法官及法律界代表均需出席。陳樂信的陳詞押後至周四續。

高浩文去年 11 月批出覆核許可

2018 年,張達明與另外 19 人,獲選為律師會理事會。張被指任內違反保密原則,兩度洩露內部文件,包括沒經會長同意下,向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郭榮鏗披露理事會的澄清信內容,以及在 Facebook 質疑理事會「大比數通過」為建制派理事拉票。理事會 2021 年 4 月轉介兩次事件予律師紀律審裁組。

張達明在 1 年後,即 2022 年 4 月才得悉理事會轉介投訴時,繞過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張同年 6 月 24 日就事件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高浩文同年 11 月 15 日就是否批出覆核許可聆訊,同月 24 日就申請方提出的兩項理據批出許可,排期本周一正式審理。

申請方首個獲批許可理據指,律師會決定違法、程序不符正規,即在作出對調查事件及轉介投訴至召集人的決定時,涉違反公法(Public Law)下的責任,亦沒有遵從其已發布的政策、程序及內部規定,有違申請人對律師會合理期望。

第 2 個獲批許可理據指,該決定由律師會作出,而非由審查及紀律常務委員會作出,程序上有不當之處,亦涉「看似偏坦」(apparent bias)。

HCAL5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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