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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丫海難十年|家屬要求召開死因研訊 高院駁回申請 官:未符公眾利益

南丫海難十年|家屬要求召開死因研訊 高院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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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124 名港燈員工及家屬乘搭「南丫四號」,準備前往維港欣賞煙花期間,被港九小輪「海泰號」撞穿,海難造成 39 人罹難。警方於 2020 年 11 月指不會再有檢控,死因庭同月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

其中 3 名遇難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責任仍未完全釐清,今年 6 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下令召開死因研訊。高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4 日)頒下書面判詞,認為家屬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說服法庭一定要召開死因研訊,駁回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法官指,明白家屬希望召開死因研訊,從中了解摰親死亡的每一個細節。但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所揭示的證據,足以讓死因裁判官,裁定死者「非法被殺」。在「公眾利益」的角度而言,毋須透過死因研訊揭示全部細節。申請方希望進一步查找誰人出錯、如何出錯,已超出「公眾利益」的需要。

有家屬指對判決感到非常失望,會與律師團隊研究下一步行動。

家屬:非常失望 涂謹申:家屬沒機會挑戰證據

申請人之一,死難者家屬趙炳全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指對判決感到非常失望,「我覺得應該仲有更多空間,去解釋整個南丫海難事件中嘅細節,我覺得仲未足夠,但奈何咁嘅判決,感到非常之失望」。他指會與律師團隊商討,研究會否有下一步行動。

一直協助家屬的前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補充指,警方用了 8 年時間調查,但獨立調查委員會早於 2013 年完成聆訊,並公布調查報告。換言之,警方大部分的調查結果,都未曾公開,家屬及公眾無從了解。而在上述兩個調查程序,家屬都沒機會挑戰相關證據。

2022 年 11 月 24 日,其中一名申請人、難屬趙炳全在前立法會議員涂謹申陪同下,在高等法院門外見記者,指對裁決定感到非常失望,會與律師團隊研究會否有進一步行動。
官:事件以慶祝開始,悲劇終結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首段形容,事件以慶祝開始,但以悲劇終結。(It started as a celebration, but ended in tragedy.)

判詞引述 2013 年的獨立調查指,在該報告中總結有四個原因導致嚴重人命傷亡,包括兩名船長的人為錯誤、本應為水密門的艙門並非水密門、計錯抗沉數據、甲板層座椅的固定裝置無法真正抵禦扯力,以及船隻並無配備兒童救生衣,成人救生衣亦難以取出等。

申請方指,獨立調查報告所提出的 13 項建議均針對海事處。但事後警方成功向其他與建築圖則、及裝水密門相關的人士錄取口供,與委員會部分證人提供的供詞互相矛盾。

例如,警方在調查中聯絡了財利及梧州船廠的中介公司、即宏信公司的創辦人, 創辦人表示財利船廠已獲告知要安裝水密門,與獨立調查的證供有出入。針對抗沉數據出錯,財利的繪圖員似乎把錯誤推至其上級身上,當時該上級沒有在委員會作供。警方事後成功聯絡該上級,該上級則指繪圖員有責任於遞交平面圖前檢查妥當。

官:以「公眾利益」為最終衡量標準

針對漏裝水密門的問題,申請方早前指,大部分涉及行為不當的海事處職員,均沒有在公開法庭被質詢。而獨立調查已指出,因海事處職員的疏忽,未有發現抗沉數據出錯、救生衣問題。申請方認為,死因研訊可整體檢視海事處的檢驗程序,有何不當之處。

法官接納,與水密門相關的議題,無疑與死者的死亡情況有關,但這些情況已涵蓋在獨立調查中。申請方欲透過死因研訊盡可能了解更多細節。法官援引案例指,死因研訊是因應公眾利益而了解死者的死亡狀況,因此,應否批准,須以「公眾利益」為最終衡量標準。

官:獨立調查及刑事檢控 已涵蓋死者死亡情況

法官形容,新增的證據,或能指出哪間公司或哪一名員工出錯,但問題是這些新增的細節,如何滿足公眾利益。法官進一步指,獨立調查已探究船隻的結構問題,深入至 1994 年設計及建造船隻時的情況,因此形容獨立調查及刑事檢控,已涵蓋死者的死亡情況,亦無不公之處。而獨立調查及刑事審訊所揭示的證據,已足以讓死因裁判官,裁定死者是「非法被殺」。

官:公眾利益角度毋須揭示全部細節

法官指,理解死者家屬希望追查摰親死亡的所有細節,但站在「公眾行益」的角度,並不需要透過死因研訊揭示全部細節。正如獨立調查委員會已確立海事處在事故中所犯的錯誤。申請人希望進一步了解,當中哪一位海事處人員出錯、怎樣出錯、誰人需負責,法官則認為,已超出「公眾利益」的需要。

申請方又指,「南丫四號」船艙圍板高度不達標,「海泰號」船頭用了鋼片加固,懷疑與事故有關。法官接納,這些資料或可有助了解為何「海泰號」會撞穿「南丫四號」的船身,但同樣地,以公眾利益的角度上並不需要相關細節。

官:當局可隨時提新建議

法官續指,獨立調查同時探討「海泰號」船員的長時間工作制度、24 小時輪班制。申請方指,警方事後獲得 2014 年海事處與港九小輪的會議記錄,顯示公司極力反對改善輪班制的建議,若召開死因研訊,法庭則可傳召證人作供,了解船員工作情況,在有需要時提供建議。但法官認為,船員長工時的問題已在獨立調查中探討,專家亦說明相關的不良影響。法官相信,當局在專家協助下,可隨時在獨立調查報告後補新建議。

法官最後指,明白家屬希望召開死因研訊,從中了解摰親死亡的細節。但他們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說服法庭一定要召開死因研訊,因此駁回申請。

入稟獲超過 20 名家屬支持

本案共有 3 名申請人,分別為死者家屬梁淑玲、趙炳全及徐志盛,他們是在今年 6 月入稟高院,並獲超過 20 名難屬聯署支持。答辯人為死因裁判官,對於召開聆訊持中立態度。

高等法院於 9 月 20 日開庭處理,法官高浩文聽畢陳詞,指需時仔細審視證據,原定 10 月 31 日或之前頒判詞,其後延期近一個月宣布判決。

大律師:家屬可向上訴庭提上訴

有大律師指,一般而言,家屬仍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挑戰高院原訟庭的決定。翻查資料,曾經有一名女子,因死因裁判官拒絕就其父親的死亡召開死因研訊,入稟高院但被駁回。她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同遭駁回,之後尋求上訴至終審法院,遭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

HCMP77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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