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第四被告方結案:警員沒警誡取TG密碼、抄記事冊 陪審團不應接納

反恐第二案|第四被告方結案:警員抄記事冊 沒警誡取密碼 陪審團不應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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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警員供詞有矛盾
有警員必定在說謊

張志輝周五繼續結案陳詞,指警員的證供有矛盾及不合理之處。他指,當時隸屬 O 記(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警員 13483 劉劍活供稱,是警員 53953 為張家俊鎖上手銬。另一警員 8315 則供稱專注控制張家俊,「冇為意邊個上手銬」,但其口供指當日是由警員 8519 上手銬。

張志輝指,警員 8315 是想脗合劉劍活的說法,上庭作供時才提出與其口供有別的說法。另外,劉劍活供稱向張家俊錄取警誡供詞時,提及張家俊的左膝受傷,但劉沒有問張當時是否適合落口供、需否求醫。

張志輝請陪審員思考,警員的說法是否合理。

張志輝續指,劉劍活在主問下供稱,他將張家俊帶往青山警署後,與警署值日官講及張家俊的情況,並向值日官指張家俊「去廁所整親」。

張志輝指,「佢(劉)兩份口供同記事冊冇呢個紀錄」,並引述該值日官的供詞,指劉沒有向他提及張家俊的情況。張志輝向陪審員指出,其中一名警員必定在說謊。

就值日官指出,他當日沒有照顧、檢查張家俊的身體。張志輝批評,其做法兒戲及魯莽。

辯方:警員明顯抄襲同袍記事冊

張志輝又指,警員 53953 抄襲劉劍活的記事冊。張志輝續指,當時張家俊的招認時間,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50 分至翌日凌晨 1 時 20 分之間,內容由劉記下,當中包括張家俊對 3 宗案件的回覆,亦提及其左腳傷勢。

張志輝指,警員 53953 供稱,他在 3 月 8 日,張家俊被捕後 11 小時後才補錄記事冊,指警員當時「10 幾個鐘之後記得返」,並承認曾閱讀劉的記事冊,但沒有抄襲。

張志輝展示兩名警員的記事冊,舉例指出是劉曾寫過張家俊「跣底」,而警員 53953 同樣寫「跣底」,張志輝問陪審員,「咁橋同一樣錯法?」

張志輝指出,兩人在記事冊寫下的警誡供詞長達 200 多字,質疑警員 53953 能在拘捕張家俊後 11 小時補錄,而「唔係抄人…會記得,可信嗎?」張志輝續指,兩份記事冊的標點、英文串法、錯別字,都係「一模一樣,你話呢個唔係抄襲,我唔相信」。

張志輝向陪審員強調,警員 53953 是「明顯抄襲」劉的記事冊,指正如控方早前在結案所稱「要偽造證據緊係要相同版本啦」。張志輝請求陪審員不接納警員的證供,亦不要接納張家俊被捕後的口頭招認。

辯方:警員沒警誡下取 TG 密碼
庭上解釋不合理

張志輝指,張家俊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許被捕,當時他打算睡覺,而住所門口忽然被爆開,有 4 名蒙面人上前拘捕他,並有一名蒙面人以長槍指向他。張家俊被扶起身,膝頭離地,警員踩向他左膝後位置,令他感覺痛楚,及後警長 53953 以粗口鬧張家俊、捶打其心口。

張志輝續指,當時警員打張家俊,並以其前女友的安危作威迫。張家俊交出 TG 密碼時,沒有被警誡,劉亦沒有向張家俊表示,警方會檢取其手機內的 TG 訊息作證物,而張家俊其實有權不合作、不提供 TG 密碼。

張志輝指,警方同樣有檢取其他被告手機內容作調查,向陪審員展示警員拘捕第六被告張琸淇後,警員作出的警誡供詞,指警員提及手機內容有機會用作證據,並問張琸淇是否願意交出手機密碼。

張志輝指,劉劍活在盤問下承認當時沒有警誡張家俊,而是「直接問」其 TG 密碼,劉解釋指警方認為張家俊有機會以手機作炸彈遙控或通風報信。

張志輝反駁劉的說法,指警員可以即刻拉走張家俊,先離開住所,防止引爆。而且,張家俊的手機已在警員的手上,質疑劉的說法並不合理,認為警員的做法是侵犯了張家俊的基本權利。

張志輝要求陪審員不要考慮張家俊手機內的證據,並指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張家俊是自願交出 TG 密碼。

辯方引醫生報告:
張家後被捕傷勢非先天

張志輝指,警員 53953 曾打張家俊,致其左胸壁及上腹部瘀傷、左腳膝頭骨折、瘀傷及腫脹。

對於控方在結案陳詞質疑辯方的說法,反問「點解要入廁所打(張家俊)呀?」,張志輝反駁指,當時警員破門入屋拘捕張家俊,門已倒塌,其住所「中門大開」,警員入廁所打張家俊,是防止外人看到,認為警員的做法「正常不過」。

張志輝先展示伊利沙伯醫院周志偉醫生,在張家俊被捕後撰寫的醫療報告,指周診斷後確認張的傷勢是外來創傷並且是新創,不是先天性引致。

張志輝續指,控方專家證人韋醫生只看過張家俊的 X 光片,沒作臨床診斷,才會說張的傷勢有機會是先天性的問題。

張志輝認為,周醫生的報告「全面、準確」,希望陪審員接納周醫生的說法。

辯方:張求醫時可能有警員在旁

至於早前控方指,張家俊求診時是自行步入急症室,亦沒向醫生提及被警員打。張志輝指,當時情況混亂,張家俊只是「普通市民」,求醫時沒仔細提及傷勢乃「人之常情」。

張志輝續指,張家俊供稱他是由兩名警員攙扶入急症室。他求醫時,有可能有軍裝警員在旁,所以他沒有向周醫生指出被警員打,情況是合理,因張家俊不可能在一名警員前稱,他被另一名警員打。

辯方:警員不能證實楊怡斯涉案

張志輝完成結案陳詞後,代表第五被告楊怡斯的大狀陳偉彥開始其結案陳詞。

陳向陪審員指,控方沒有實質證據可以指控楊怡斯涉案,針對楊的證據 「空洞而無物」。辯方主要爭議警員不能辯認楊的身分,而只要陪審員對 TG 用戶「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是楊 「有一絲問題」,就足以裁定楊無罪釋放。

陳續指,控方主要依賴警員的辯認證供、閉路電視截圖指控楊涉案。陳向陪審員稱,對於警員的證供「唔好太認真」,因為涉案的閉路電視畫質參差,警方是靠一張黑白相辯認楊的身分,並叫陪審員抄下「Identification Weak, Procesution Failed」的句子。

陳續指,監視警員的證供「全部好似餅印咁倒模出嚟,一式一樣,了無新意」。控方用來指證楊涉案的黑白相「完全唔似」楊,又指控方「避重就輕」,在結案陳詞時沒展示該張黑白相。

陳指出,該張黑白相中的人身分成疑,「實質係邊個冇人知」,而且該張照片沒有顯示相中人的「高矮肥瘦」,亦沒有其他身體特徵。而警員在行動前只有數分鐘記住相中人的外貌。陳要求陪審員考慮,警員的相關證供是否可靠。

審訊下周一(11 日)繼續,陳偉彥會繼續其結案陳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