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吳靄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被指行為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周五(7 日)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決,指示審裁組發信訓誡。
入稟狀指,單憑刑事案裁決,投訴已成立,然而審裁組與刑事案裁決有矛盾、構成「側面攻擊」。入稟狀又指,審裁組錯誤認為吳的不當行為,與其大律師身分缺乏關聯,惟吳的行為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以為大律師接受公然藐視法律的行為,「在政治局勢高度緊張的時期,此舉無疑給香港人, 尤其那些認同吳政治觀點的人,樹立一個不良榜樣。」

吳靄儀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
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答辯人為由資深大律師郭莎樂、大律師趙芷筠,以及施麗珊組成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利害關係方為吳靄儀。
入稟狀指,吳靄儀在 8.18 流水式集會案中,被裁定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監禁 9 個月、緩刑 24 個月。吳被指行為失當,紀律審裁組在 2026 年 6 月 8 日以大比數認為,投訴缺乏事實基礎,裁定投訴不成立。
申請方:審裁組裁決與刑事案矛盾
申請方認為,審裁組裁決屬根本性錯誤,指吳靄儀違反《行為守則》,即其行為可能損害大律師的聲譽,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公眾對大律師的信心,故提出司法覆核以履行監管職責。
申請方引述 8.18 流水式集會案的主審法官指,吳靄儀與其他被告於動盪時期,在未經授權的遊行故意藐視法律,挑戰警察權威、法律與秩序,審訊期間以疏散人群作辯解,屬「虛假藉口」,行為性質嚴重。
申請方指,單憑刑事案裁決,投訴即屬成立,構成專業失當。然而,審裁組認為吳的行為不應受道德譴責、亦非可恥,結論與刑事案裁決矛盾、構成「側面攻擊」(collateral attack),指此情況不被允許。
申請方又指,審裁組提及吳的政治動機,不當介入政治辯論領域,錯誤考慮無關因素。申請方指,按審裁組邏輯,吳主觀認為自己的行為,出於正確信念,便屬投訴不成立。然而據案例,即使出於良好理由,蓄意違法仍然會損害律師行業聲譽,更何況吳當時選擇以不合法途徑(take the law into her own hands),來推動她的政治動機,令香港社會深陷分裂。


申請方:吳行為樹立不良榜樣
至於審裁組認為,吳靄儀的不當行為,與其大律師身分缺乏關聯。申請方同樣指屬錯誤,引述刑事案裁決指,案中被告與民主派或民主運動有聯繫,當中許多人是民主派知名議員,案中亦有 3 名被告受過法律訓練且經驗豐富的律師。
申請方指,法官提及的 3 名被告必然包括吳靄儀,又指此意義重大,因為 3 名律師被公眾目睹,帶領非法遊行隊伍、手持橫幅,被告必然明白行為違法。申請方指,法官特別提及此點,是想向公眾傳達,即使是律師也認為蓄意違法並無不妥,認為屬損害法治,監管大律師的機構絕不能容忍。
申請方指,審裁組提到吳的執業經歷,似乎暗示她將大部分時間都投入立法會,而不是大律師執業當中,因此她的行為與大律師身分無關。申請方認為,審裁組指吳的大律師身分,在事件中只是附帶因素(incidental),此說法毫無依據。
申請方強調,投訴重點並非吳投入多少時間在大律師執業當中,而是因為她是著名政治人物,且眾所周知她擁有大律師資格,她這種錯誤、毫無道理的行為,會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即使大律師也可以接受公然藐視法律的行為,「在政治局勢高度緊張的時期,此舉無疑給香港人, 尤其那些認同吳政治觀點的人,樹立一個不良榜樣。」
申請方要求法庭指示訓誡
總括而言,申請方指雖然吳靄儀已於 2025 年底退休,但為維護公眾對大律師業的信心,又指糾正審裁組的法律錯誤仍屬重要,符合公眾利益,要求法庭推翻審裁組判決,宣告針對吳靄儀的投訴成立,頒令指示審裁組向吳發信訓誡,或將投訴發還由不同人士組成的審裁組重新考慮。
申請方指,即使大律師公會在司法覆核案勝訴,也不會要求吳靄儀承擔訴訟費用。
HCAL140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