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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人申上訴 指獲民陣邀持橫額疏散人群至中環

8.18 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人申上訴 指獲民陣邀持橫額疏散人群至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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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 7 名民主派人士,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周三(30 日)在高院就申請許可踏入第 3 日聆訊。

上訴方提出,當日人群塞滿維園足球場,幾名上訴人獲民陣邀請持大橫額「流水式」離開,協助疏散人群至中環。法官質疑,沒證據顯示市民沒自行解散能力。上訴方指,當時人流繼續湧入,如要逆流離開有困難。

上訴方另提出,當日參與遊行人數非由上訴人控制,「出來的人數,就是證明有多少人抱相同想法,要參與和平示威…就是多少人為著胸口的鬱悶,去回應民陣號召」。至於刑期上訴爭議,雙方將改以作書面陳詞。法庭將在 2023 年 7 月前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方質疑警沒交代禁遊行理據

上訴方周三首先續就次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繼續陳詞。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相稱性原則」(即警方行動是否符合比例)發言指,警方沒有全面交代禁止 8.18 遊行的理據,外界難知警方基於甚麼原因作出決定。

彭耀鴻續指,一旦「相稱性原則」運用失當,尤其涉及拘捕和禁止集會等決定時,容易釀成「寒蟬效應」,舉例指包括「外界原認知警方不會採取行動,惟市民參與和平集會即被捕」、「身在現場後,突獲告知警察會拘捕自己」等。

上訴方:上訴人獲民陣邀持大橫額離開維園
協助疏散人群至中環

彭耀鴻又指,案發當日現場擠逼兼下大雨,人群塞滿維園足球場,幾名上訴人獲民陣邀請,持「頭 BAN」(遊行隊伍前排大橫額)「流水式」離開維園,協助疏散人群至中環,因中環有兩個港鐵站,有助分流而去,形容情況似「掘成水道,讓水隨道而去」(to dig a channel, let water flow naturally away)。

法官彭寶琴質疑,為何民陣要安排路線往西走(中環方向),而非向東走;又質疑除了港鐵外,仍有其他方法離開,包括步行。彭耀鴻回應指,要「鑿出水道,方可引水走」。

彭寶琴再質疑,「但案中沒證據指,市民沒能力自行解散,要靠他人引領」。彭耀鴻指,從呈堂片段可見,人流繼續湧入維園,如市民要逆流離開有困難。

答辯方:警禁遊行前必考慮「相稱性」
不同意以此考慮合理辯解

對於上訴方一再提出「相稱性原則」質疑,答辯方、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陳詞指,警務處長有權力拒絕批准遊行,而行使權力前,「必會做相稱性測試」,拒批 8.18 遊行亦不例外,而上訴方對於警務處長有做「相稱性測試」亦不爭議。

余若海續指,案發日是 2019 年 8 月,為社會運動高峯期,部分人希望行使基本權利去參與集會,或會增加對公眾秩序的風險。余又指,不同意上訴方聲稱可透過相稱性測試,去考慮上訴人有「合理辯解」。

余續說,至於上訴方反覆提及的案例,包括「楊美雲案」、「Ziegler 案」等,要不不適用於本案,要不就體制(regime)與本港有別。

余又說,上訴方稱本案關乎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在他看來本案僅關乎法治(Defendant put case that it is related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or freedom of assembly. No! It is Rule of Law!)。

上訴方:遊行人數不到上訴人控制
「他們為回應民陣號召」

上訴方在答辯方回應後,就定罪上訴作最後口頭陳詞。其中余若薇指,當日有多少人參與遊行,不在上訴人控制範圍內,因當日民陣邀請市民「行出嚟」,「出來的人數,就是證明有多少人抱相同想法,要參與和平示威…就是多少人為著胸口的鬱悶,去回應民陣號召」。

至於刑期上訴爭議,雙方將改以書面形式進行。法官指,將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即提交書面陳詞最後一日起計的 6 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7 人分別就定罪、判刑上訴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申請定罪上訴,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他們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彭耀鴻、戴啟思、何沛謙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原涉 9 被告 區諾軒和梁耀忠認罪

9 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各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當中區諾軒和梁耀忠開審前認罪,分別判囚 10 個月及 8 個月。梁被判緩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存檔法庭。

其餘 7 人不認罪受審,梁國雄判囚 18 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被判囚 12 個月;李柱銘判囚 11 個月;何秀蘭被判囚 8 個月。

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及何秀蘭需服刑。前 3 人亦各因 47 人案、《蘋果》案及支聯會案 3 宗《國安法》案件還押;何秀蘭已刑滿出獄。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則被判緩刑 24 個月。

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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