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吳靄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針對她的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月提司法覆核,指審裁組與刑事案裁決有矛盾,要求法庭推翻判決,指示審裁組發信訓誡。
高院周四(10 日)上載判詞,指法官歐陽桂如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排期 11 月 9 日聆訊,料需時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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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吳靄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針對她的行為失當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月提司法覆核,指審裁組與刑事案裁決有矛盾,要求法庭推翻判決,指示審裁組發信訓誡。
高院周四(10 日)上載判詞,指法官歐陽桂如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排期 11 月 9 日聆訊,料需時 3 小時。
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吳靄儀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被指行為失當。大律師紀律審裁組今年 6 月,以大比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執委會上周五(7 日)提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判決,指示審裁組發信訓誡。
入稟狀指,單憑刑事案裁決,投訴已成立,然而審裁組與刑事案裁決有矛盾、構成「側面攻擊」。入稟狀又指,審裁組錯誤認為吳的不當行為,與其大律師身分缺乏關聯,惟吳的行為向公眾傳遞錯誤訊息,以為大律師接受公然藐視法律的行為,「在政治局勢高度緊張的時期,此舉無疑給香港人, 尤其那些認同吳政治觀點的人,樹立一個不良榜樣。」
2024 年,繼續是法院繁忙的一年。多宗大眾關注、候審逾年的案件,先後在各級法院開審及有裁決,包括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民主派初選 47 人被控,共 45 人罪成判囚;1997 後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立場新聞》兩總編輯罪成,其中鍾沛權判囚 21 個月;首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近 4 年,表證成立出庭作供。
至於反修例暴動案,累計 97% 案件審結,今年有裁決的包括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1.18 油麻地圍捕案。元朗 7.21 暴動案截至本年底共 17 人罪成,包括林卓廷等 8 名非白衣人。另外,首宗涉及《反恐條例》的案件,8 人罪成最高判囚 23 年 10 個月。
《法庭線》整理今年的法庭新聞,分成「國安煽動篇」、「基本權利篇」、「反修例篇」、「社會案件篇」以及「司法篇」,與讀者一起回顧案件焦點。
踏入 2025 年,仍有多宗重要案件陸續開審,包括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南丫海難死因研訊、快必終極上訴,《法庭線》會繼續追蹤記錄各場審訊。
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就 2019 年 8 月 18 日「流水式集會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一(12 日)裁定 7 人終極敗訴,維持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詳見另稿)。7 人原審審訊後罪成,被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 3 人獲判緩刑。他們曾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除原有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扣減部分刑期,參與集結罪的刑期則未有下調。
《公安條例》第 17A 條訂明,經公訴程序定罪,「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判監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判監 3 年。翻查資料,由 1997 年回歸後起計,至 2019 年 6 月反修例運動前,至少有 35 人次曾被起訴「未經批准集結」罪,未有任何人因此罪判監。
2019 年 6 月反修例運動後,案件刑罰明顯「加辣」,8 成半人被判監;撇除獲判緩刑者,平均刑期達 11 個月。翻查判詞,反修例後多案,包括 8.18 流水式集結案,均有引用 2019 年「6.21 包圍警總案」中上訴庭判詞,指考慮到 2019 年廣泛動盪局勢,法庭可借鏡「非法集結」罪判刑原則,處以阻嚇性刑罰。
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在 8.18 終極上訴判詞中,提及 8.18 遊行最終和平,在判刑上是明顯相關的因素,不過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出,由於該部分屬少數及附帶意見,對日後同類案件判刑不具約束力。(詳見另稿)
2019 年維園 8.18 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7 人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集結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 案件橫跨逾 4 年,終院周一(12 日)一致駁回 7 人上訴,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加上本港已確立違憲審查原則,應該遵從。究竟兩英案例訂下甚麼原則?終院為何不採納?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講講判詞重點。 相關報道: 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英案例8.18裁被告終極敗訴被轟「偽善」、「恥辱」 廖柏嘉罕有回應:法官職責是依法判決8.18案裁黎智英等終極敗訴被轟 廖柏嘉辭「媒體自由聯盟」專家小組主席8.18流水式集會案敗訴 黃啟暘:排除以檢控、定罪相稱性作辯護或致不公 楊艾文:判詞非與人權對立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爭議起訴、定罪和平集會損人權 兩英案例訂下甚麼原則?
終審法院本周一(12 日)就 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由 5 名法官裁定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終極敗訴,維持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有份審案的前英國最高法院院長廖柏嘉,受英國輿論及新聞自由團體抨擊,促請他辭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
廖柏嘉於英國時間周三發聲明,宣布因應外界對他擔任香港非常任法官的憂慮(concern),辭去由英美等國組成的「媒體自由聯盟」(Media Freedom Coalition)轄下專家小組的主席一職。無國界記者指他有利益衝突,必需辭任。
終審法院周一(12 日)就 8.18 民陣「流水式集會」案,5 名法官裁定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終極敗訴,維持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有份參與案件的英國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撰寫補充觀點,贊同終院首席法院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撰寫的主體判詞,駁回被告一方上訴。
英國《獨立報》周二(13 日)報道,指廖柏嘉是一家專為協助海外在囚英國公民的慈善團體的信託人,但在周一的裁決中維持擁英國公民身分的黎智英定罪,並引評論轟廖柏嘉「偽善(hypocritical)」。
廖柏嘉罕有發聲明回應,指司法決定的確會導致有人入獄,但他作為法官及團體信託人的身分並無衝突;又強調他作為香港法官,就如其他地方法官的職責,按照法律處理席前案件。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檢控、定罪決定損害集會自由,周一(1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指,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原則,就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進行「執行相稱性」測試,指該兩案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包括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有不同之處。 吳靄儀在庭外指,她未有時間閱讀判詞,暫時不宜作任何評論,但與李柱銘想借機會多謝他們的律師團隊,以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 文字報道:8.18流水式集會終極上訴 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敗訴 判詞: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英案例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指法庭應採納英國最高法院案例所訂下的「執行相稱性原則」,以考慮檢控、定罪決定,有否不符比例地限制集會自由。5 位法官周一(12 日)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例如本港法庭可直接裁定違憲法律無效,但在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衍生檢控、定罪有否過分限制權利的考慮。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終院又指,上訴方的主張,違背香港與憲法挑戰有關的所有原則,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已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次裁決非常重要,但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評論,另感謝律師團隊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李柱銘則稱「No comment」。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以「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為主題,計劃從維園遊行至中環,警方對遊行路線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改在維園舉辦「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其後「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參與」罪則維持定罪。7 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 6 月底聆訊,將於周一(12 日)裁決。
終極上訴處理的議題,是本港法院應否跟從英國最高法院近年兩宗案例所訂立原則,就本案定罪有否過分侵害集會自由,進行「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
上訴方力陳,當日集結完全和平,事隔多日後拘捕、檢控及定罪,不合比例侵害人權;又指歐洲案例壓倒性地顯示,即使是未經批准集結,不等同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法庭必須審視是否有必要採取執法行動。政府一方反駁,有關歐洲案例與香港獨特法制不同,又認為定罪要符合相稱性的說法屬「搬龍門」,不符立法原意。
其中一宗英國案例,牽涉示威者在倫敦阻塞公路抗議,被控「故意阻礙公路罪」。英國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在集會前、期間或之後的執法行動,包括拘捕、起訴、定罪及判刑等,均屬對言論及和平集會自由的限制,故必須證明有關限制在民主社會中是必要及相稱。
另一案例則進一步釐清前案法律原則,訂明若法律條文涉及基本權利,法庭有責任保障人權,故必須確保任何定罪均符合相稱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