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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御狀|梁愛詩撰文支持終院拒向律政司批上訴許可

黎智英聘英御狀|梁愛詩撰文支持終院拒向律政司批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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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終審法院周一(28 日)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繼續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為其抗辯。行政長官李家當晚宣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釐清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

前律政司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周一撰文,題為「支持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的裁決」。文章在終院裁決後、李家超宣布釋法前發表,開首表明同意終院拒絕政府上訴的裁決,指現時本地法律有一套成熟的原則,處理外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的程序,又反問有人指英國律師對《國安法》不懂也沒有經驗,「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她在文末又問到,「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
梁愛詩:不反對釋法 只以現行《國安法》論法

梁愛詩接受《法庭線》查詢時確認,相關文章由她撰寫,並指文章在終院裁決後發布,當時政府仍未宣布將提請釋法,「我都唔知道會釋法,坊間啲人講乜嘢,咁唔算係政府嘅立場啦。」

梁愛詩又指自己只是就現行《國安法》條文,支持終院的裁決,沒有反對釋法,「當然根據《國安法》人大常委會係有權釋法啦。」

文章:習主席強調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的重要

梁愛詩在文章開首表明,自己下筆時仍未閱判詞,但同意終院拒絕政府上訴,批准黎智英繼續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其在國安法案件辯護。

她提到,習主席七一重要講強調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的重要,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重大貢獻。而《基本法》第 35 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庭提出訴訟及選擇律師。《港區國安法》第 4 條說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 5 條則保障被告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文章:限制必須與目的相稱

梁愛詩表示,上述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基於國家安全可受限,但必須以法律規定,而限制必須與目的相稱。

她進一步指,《港區國安法》第 44、16、18 條,對法庭組成、調查、檢控人員都有規定,但對辯護人員則沒有特別要求。而香港法庭關於聘請外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已有一套成熟的原則,應依照《國安法》第 41 條,即本地法律辦理。

根據《國安法》第 41 條, 香港特區處理國家安全犯罪的偵查、檢控、審判及刑罰等訴訟程序,「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

文章:「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

梁愛詩在文末提到,「有人謂英國律師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不懂也沒有經驗,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並指其他國家的國安法案件總比香港多,若法庭認為案中的律師合資格,沒有理由反對。她舉例指「基本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香港律師又有多少理解?」但在過去 25 年來,香港累積了不少案例,有些還有海外大律師參與,最後問到「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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