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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男子提判刑上訴即日被拒 上訴庭6個月內頒理由

圖搶警槍罪成囚7年 男子提判刑上訴即日被拒 上訴庭6個月內頒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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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3 日「十八區開花」,數名男女被指在旺角「搶犯」及「飛踢」警員。31 歲紮鐵工企圖搶劫、襲警等罪成,判囚 7 年,為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判刑最重的示威者。被告不服判刑提上訴,周三(5 日)在高院審理。

上訴方指,上訴人是「赤手空拳」襲警,質疑原審錯誤引用案例,指他與另一名涉案男子共同犯罪,故是「持械」,認為 7 年監禁屬過重。律政司則指,從檢控基礎至定罪,都提及共同犯罪。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拒絕上訴申請,表示將於 6 個月內宣判理由。

上訴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

本案主要爭議,是原審判刑時考慮「茆廣生案」是否適合。根據該案判詞,法庭就持械搶劫訂下判刑指引,如持械行劫判囚 5 年;闖入私人地方犯案囚 6 年;犯案時施用暴力則判囚 7 年。案情提到,上訴人謝信誠搶槍期間,另一名涉案男子甘維邦上前,用一支銀色的伸縮棍打警員。翻查報道,甘維邦自 2019 年底未再出庭應訊。

上訴方爭議沒夥同他人襲警
單看上訴人案情僅涉「拳頭」

大律師馬維騉指,謝是「赤手空拳」襲警、捉住霰彈槍,原審亦沒有裁定甘維邦的行為構成槍劫。他強調兩人不認識,若單看謝的案情,僅涉及「拳頭」,「茆廣生案」指引不適用於本案,因此判處 7 年監禁屬過重。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聞言稱,根據「夥同犯案原則」,被告之間不一定要認識。馬維騉表示同意,但邀請法庭考慮,謝的襲警時間早於甘維邦,「被告係咪知悉有人打佢(警察)都係疑問」。彭寶琴再指,案情沒提到謝是獨自犯案,質疑「點解原審要跳離控方案情,考慮獨自犯案?」馬維騉重申,未能證明兩人是共同犯罪。

律政司:檢控基礎至定罪均提共同犯案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則指,從檢控基礎至定罪,都是提及共同犯案,不是改以個人身分定罪。羅續指,「共同犯罪係一眨眼之間達成」,又以打劫銀行為例,「邊個揸車、先後次序唔係太重要」。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絕上訴申請,表示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刑理由。

上訴人被判囚 7 年
區院反修例案最重刑期

上訴人謝信誠(判刑時為 31 歲),承認非法集結、襲警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旺角彌敦道非法集結、在雅蘭中心外拳打警員 X,分別判 2 年及 1 年監禁。他否認企圖搶劫罪,即同日同地企圖搶劫警員 X 的霰彈槍,被裁定罪成判監 7 年。上述 3 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7 年監禁。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本案襲警情節嚴重,比「梁天琦案」當中使用的暴力是「過之而無不及」。她又指若謝信誠成功搶奪警槍,可以即時用其指嚇或對付警員,「區域法院的權限,根本不足以反映謝的罪責」。

CACC2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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