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張祺忠殺妻罪成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上訴方:原審錯指毋須考慮心理專家證供

張祺忠殺妻罪成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上訴方:原審錯指毋須考慮心理專家證供

分享: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審理。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上訴方代表為大律師李澍桓。李甫開庭稱,因資深大律師夏偉志身體仍然抱恙,未有出庭,故由他代表陳詞。

上訴方:原審就「減責神志失常」引導時
錯指毋須考慮心理專家證供

上訴方主要爭議是,原審階段時辯方曾傳召兩名精神科醫生、一名心理專家作供,而原審高院法官彭寶琴就「減責神志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抗辯方面 (見法律 101 文章),引導陪審團時,指毋須考慮心理專家的證供,僅需要考慮兩名醫生的證供。上訴方認為,原審引導陪審團出錯。

翻查資料,辯方傳召青山醫院法醫精神科部門主管蕭慧敏、精神科醫生何美怡,兩人均指他案發時患有抑鬱。而辯方心理專家證人鄭健榮則指出,張遭妻子給予語言暴力達心理虐待的程度,水平介乎中等至嚴重等;另鄭曾供稱,當一個人處於極大壓力、理性被情緒騎劫,當事人或完全忘記當時的經過。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引述原審的引導內容,指她曾著陪審團考慮所有證供。上訴方則認為,原審就「減責神志失常」方面,指毋須考慮鄭的證供,認為此舉會令陪審團感混淆。上訴方另認為,如果獲裁定上訴得直,案件毋須發還重審。

控方:辯方沒依賴心理專家證供
作為「減責神志失常」抗辯理由

控方則指出,辯方於原審階段沒有依賴鄭的證供,作為「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而是用鄭的證供證明其另一個抗辯理由,指張是受「激怒(provocation)」之下犯案,且辯方在原審引導陪審團時亦沒提出反對。

控方又指,原審在總結案情及引導時,就證人的證供作出清晰解釋及指引,認為不會令陪審團感混淆。

控方同意,鄭的證供或與「減責神志失常」有關,但認為就算有關,都不會對辯方案情推進太多(take it further)。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質疑,但陪審團是以 5:2 裁定罪成。他另稱,審訊具流動(fluid)的性質,並非固定(not fixed),指辯方立場或因案中證據不同而有變。

法官薛偉成亦稱,鄭的證供指張失去控制,「理性被情緒騎劫」等,認為鄭的證供與張案發的心態有關。

控方稱,鄭的證供僅提及張失控,但沒有提及達至甚麼程度。控方另指,如果裁定張上訴得直,認為案件需要發還重審。

張祺忠於 2020 年受審
陪審大比數裁定謀殺罪成

翻查報道,張祺忠欲承認誤殺罪,惟不獲控方接納。他否認謀殺罪於 2020 年受審,當時亦由資深大律師夏偉志代表。

辯方於結案陳詞時指出,張案發時患有抑鬱症,他或因受激怒而殺人;控方則指,沒有專家指出指他案發時失控,又提出張因金錢糾紛而動殺機,且犯案時冷靜,沒有失控。

陪審團最終以 5 比 2 大比數裁定張謀殺罪成,原審法官彭寶琴依例判他終身監禁,另就張承認一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判監 28 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CACC213/2020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