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在「快必煽動案」裁定,本港煽動罪於 1938 年已屬成文法,是根據本港特殊情況而定,故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發展,以至英國樞密院裁斷煽動暴力意圖是定罪條件,都不適用。
不過港大法律學者陳文敏認為,判詞未清楚解釋香港的特殊性。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則舉例,其他地區縱有成文法,法庭亦會考慮普通法國家的發展。
那麼在普通法世界,煽動罪有何發展?《法庭線》整理澳洲、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紐西蘭、印度及新加坡 7 個國家的法例、案例及法改會報告(見內文表),讓讀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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