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同袍供稱帶被告「睇吓」儲物室 否認准搬走電視

懲教助理涉偷懲教所電視 鄧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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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助理鄧萬昌否認批准搬電視

控方傳召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作供。鄧供稱 2024 年 3 月 15 日,他收到上司蕭詠禧的通知,到 3 號飯堂搬運過期抗疫物資。

代表首被告胡漢傑的大律師李家僖,播放 3 號飯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於早上 9 時 18 分,胡與鄧前往涉案儲物室時曾經談話。

李關注,胡漢傑當時是否問鄧「宿舍房好多人無電視,可唔可以拎幾部返去畀同事」。鄧不同意,指胡當時稱「嚟咗咁耐都唔知嗰兩間房(儲物室)擺啲乜嘢,想去睇吓」,故他帶胡「睇吓」。

李再指出,當兩人進入儲物室後,胡再問鄧「可唔可以搬啲電視出去畀啲同事睇」,而鄧望着房間內的電視一會兒後,回應「OK 攞啦」。鄧不同意。

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
3 名被告(由左至右)胡漢傑、胡裕輝、文偉傑。(資料圖片)

辯方質疑錄口供時沒提庭上說法

李家僖引述鄧萬昌的書面口供,指出警員錄口供時曾經向他提供早上 9 時 18 分的截圖,着鄧解釋情況,而鄧當時答警員「我不記得當時在做甚麼」。

李質疑為何鄧現在能憶述當時情況。鄧回應「當時係睇截圖,而家係睇片」,故他「記得返少少」,又指對胡聲稱不知儲物室內有何物件的說話「好深刻印象」。李遂關注鄧沒向警方提及帶胡「睇吓」儲物室。鄧稱「警方無問我」。

辯方指曾向被告提及搬電視
鄧否認

李家僖繼續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出於早上 9 時 21 分,鄧萬昌在 3 號飯堂走廊外向兩名被告,即胡漢傑及文偉傑指,「你(鄧)要行開陣,如果要開儲物室拎電視,就搵翟樹仁啦」。鄧不同意。

李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出早上 9 時 41 分,鄧、胡漢傑、懲教署職員陳偉球(音譯)在探訪室外,期間陳表示「一陣會有架垃圾車出嚟」,着胡將電視搬上垃圾車,而陳憂慮弄髒電視,又着胡用垃圾袋包裝。鄧均不同意。

李追問當時的對話內容。鄧稱「講笑囉,片段見到我哋喺度笑,有講有笑」。李再問「你哋講咗啲咩咁好笑」。鄧回應「唔記得」。

李另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3 人在約一分鐘後出現在懲教所大閘外,關注鄧其後是否尋找駐守大閘的職員洪景陽。鄧確認,惟指忘記為何要找洪。

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
鄧萬昌周二(23 日)作供後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一級懲教助理蔡炳⽂
蔡炳⽂周二(23 日)離開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鄧同意次被告不貪小便宜

代表次被告胡裕輝的大律師許卓倫接着盤問鄧萬昌,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胡曾經在大樓外,「順手」以垃圾車接載鄧返回大樓,形容胡的行為屬「舉手之勞」、「係想幫一幫你(鄧),廢事你行路」。鄧同意。

鄧在許卓倫盤問下指,他與胡裕輝相識約 5 年,同意胡喜歡協助同事、會依照條例及法例行事、不貪小便宜,亦曾目擊胡在農曆新年禮貌地拒收上級的利是。

一級助理蔡炳⽂:
不能確認搬運後有否紀錄

控方另傳召一級懲教助理蔡炳⽂作供。蔡供稱案發當日按上司蕭詠禧指示,協助將新翼大樓書房的物資搬至 3 號飯堂儲物室,期間沒指示兩名非中班的還押犯人兩度搬運合共 4 箱物品(即 4 部電視機),該些物資亦非搬運行動的一部分。

蔡在辯方李家僖盤問下指,一般搬運行動完結後需作紀錄,包括搬運過甚麼物品、數量等。李追問案發當日有沒有人作紀錄,蔡初時稱「我嘅認知無,唔知道長官後期有冇安排人點算」,後補充「我收工前唔可以確認(有否記錄),唔係無,係唔可以確認」。

代表第三被告文偉傑的大律師黎匡晉關注,案發當日除了蔡、兩名囚犯、懲教署職員翟樹仁、鄧萬昌及伍建維外,還有多少人協助搬運。

蔡稱當日早上約 10 時,他看到有 3 至 4 位還押犯人參與搬運,對此感到懷疑,但確認他和其他職員沒詢問該些還押人士被誰指派。

就區院暫委法官屈麗雯周一下令懲教署向控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完整正本檔案,主控吳彬倫周二確認已收到相關文件。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