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懲教所兩名懲教助理涉用垃圾袋掩飾,偷走 4 部院所內的電視機,並涉伙同第三名懲教助理用垃圾車運走贓物。3 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3 罪,案件周二(30 日)在區院踏入第 11 日審訊。
首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指,獲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批准搬運電視,惟沒確保鄧有否向監督尋求授權。他稱《監獄規則》難以跟從,只會視乎實際情況「跟到咪跟」。他稱搬電視是為「關心同事」,又指是按照同袍的安排將電視搬到宿舍。案件周四續,料次被告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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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獲告知儲物室有多部電視
得到上級批准搬運
首被告胡漢傑周一(29 日)起作供,周二在主控、檢控官吳彬倫盤問下指,他在 2024 年 3 月 15 日,獲一級懲教助理魏國亮告知儲物室內有多部電視,故胡詢問一級懲教助理鄧萬昌可否拿電視予同袍,並得到鄧的批准,遂開始搬運電視。
胡續指,他不清楚誰採購涉案電視,在案發前不知儲物室內有何物品,認為鄧當時作為負責儲物室的最高級職員,有足夠權限授權搬電視。

胡:《監獄規則》難以跟從
胡漢傑在吳彬倫提問下,確認在學堂學習《監獄規則》等基本法律知識,但他忘記當中內容,同意執行職務需跟從條文,惟認為規例難以跟從,故他會視乎實際情況「跟到咪跟」。
吳遂引述《監獄規則》第 74 條,即「除為執行職責或獲監督授權外,懲教署人員不得將任何屬私人或政府財產的物品帶進或攜出監獄」,關注胡有否得到監督授權。胡確認鄧萬昌並非監督,胡也不知獲鄧授權搬運後,鄧有否向監督尋求批准。
吳關注胡與鄧步行至涉案儲物室時的情況,指出鄧一直在胡的視線範圍。胡指,當時知悉鄧尚未得到監督批准,其後也沒確保鄧有否聯絡監督,但不認為鄧稱「ok 攞啦」的回應屬不合理,也認為聯絡監督不是他的責任,應由鄧聯絡。
吳問及胡漢傑與鄧萬昌在涉案儲物室時,胡有否告知對方需搬運的電視數量。胡稱沒有,僅問鄧「可唔可以攞幾部電視」。吳質疑若鄧不知悉數量,鄧如何得到監督批准。胡表示「我唔清楚」,又指「我都係跟指示,其他嘢我冇去諗」。
胡稱搬電視屬「關心同事」
按同事要求搬電視至宿舍
吳彬倫關注搬電視是否胡漢傑的職責範圍。胡稱「係關心同事」,其後在吳追問下稱「如果有批准,就係職責範圍」。吳指出胡主責班務工作,應由中班的宿舍組同事主導搬電視。胡稱僅聽從指示和安排,同意宿舍事務主要由中班負責,但當時曾告知中班「我哋會搬」,故中班「唔會主導」。
胡續指,同袍魏國亮着他將電視搬到宿舍。吳質疑胡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表示案發時同事霍國光指示他搬到宿舍,而非魏國亮。胡指,翻查閉路電視後憶起相關情況。
吳追問既然兩部電視與胡、魏國亮無關,為何需搬至胡的宿舍。胡稱,他與魏同房,當時「得自己宿舍鎖匙…咪搬住先」,吳重複問題後,胡則稱「佢咁安排,我咪照做」。
胡否認離開崗位沒得值日官批准
吳彬倫三度問及胡搬運電視離開懲教所時,有否得到授權離開工作崗位。胡分別指「佢哋知我出去搬電視」、「D3(即第三被告文偉傑)會知」、「我有大閘主管(即洪景陽)授權」。
吳指出,胡需得到值日官趙展業授權,才可離開崗位,而胡沒得到批准。胡均否認。吳追問「即係你離開崗位、離開懲教所,去搬啲唔關你哋事嘅電視,你覺得合理?」胡回應「因為幫伙計,咪覺得合理」。
胡對以垃圾車搬運不感奇怪
同意⼤閘同事對電視詳情不聞不問
吳彬倫關注以垃圾車搬運電視的情況。胡稱,獲同袍告知「叫咗大輝哥(即次被告胡裕輝)車個垃圾車,車啲電視出去」,當時不認為以垃圾車運載電視的做法奇怪,稱「佢安排咗垃圾車嚟車,我咪照跟安排去搬」。
胡確認,曾告知駐守⼤閘的同事洪景陽「搬啲電視出去比伙記睇」,沒向對方指出垃圾車上那些是電視,稱「佢無問我,我咪無指出」,而洪亦沒問及電視數量、電視誰屬、有否得到批准等詳情,便得到「大閘紙」。胡同意洪對電視的詳情「不聞不問」,認為沒有檢查屬對方的責任。
吳指出案情,指胡在未獲授權下着同袍翟樹仁打開儲物室,意圖偷竊涉案的 4 部電視,而他是以「侵入者身份」偷電視,其後他着囚犯以垃圾膠袋包裝電視,目的是塑造物件為垃圾。胡一一否認。
兩人被控入屋犯法等
一人被控處理贓物
首被告時任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第三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次被告時任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DCCC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