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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上訴 指未獲公平審訊

指裁判官無予機會求情、不解釋法律程序 違防疫例罪成男子上訴 指未獲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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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 2021 年 3 月涉在其擁有的派對房間(Party Room)內,與另外 7 名朋友聚餐及打麻雀,被警方以《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 599F 章起訴,他否認控罪,受審後被定罪,周五(30 日)在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上訴。案件押後頒下判決。

上訴方指,上訴人審訊時沒有法律代表,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在審訊期間「咄咄逼人」,無向上訴人解釋法律事項,或給予其盤問控方證人的機會,在裁決後下令即時還押,亦未予被告機會求情,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審訊。

律政司一方稱,原審語氣及說法有可斟酌的地方,但指上訴人作供時,杜官沒有打斷,認為杜官當時是知悉法律爭拗及作考慮。根據司法機構最新的人員名單,杜浩成現已非裁判官。
原審裁罪成下令還押
終判囚 4 周、緩刑一年

上訴人余俊穎,由大律師李祖詒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案件由法官張慧玲法官審理。上訴人被控作為表列處所的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 599F 章公告指示關閉該處所。

控方案情指,警方於 2021 年 3 月 5 日晚上 11 時許,巡查位於觀塘偉業街 169 號 11 樓期間聽到涉事房間內有笑聲,發現有 8 人在打麻雀,其後拘捕上訴人。警方又發現該派對房間的 Instagram 頁面,有宣傳出租作派對房間及營業時間等資料。

原審罪成後,上訴人被還押 10 日,後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等候判刑。原審最終判處他 4 星期監禁,緩刑一年。

上訴方:原審裁判官「咄咄逼人」
播原審錄音 官稱「邊本字典話唔經營就係關閉?」

上訴方指出,上訴人原審時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抗辯,他爭議政府公告內要求表列處所「關閉」一詞的定義,指曾有警員到派對房間時,向他表示如果是朋友聚會是允許的,因此認為只要不是在經營業務,是可以與朋友在單位內聚餐。

上訴方續指,原審裁判官杜浩成在審訊期間「咄咄逼人」。上訴方在庭上播放多段原審時的庭上錄音,上訴人稱當日並非出租(派對房間),只是與認識的朋友聚餐,當他提出爭議「關閉」的定義時,杜官稱「邊本字典話唔經營就係關閉?我從來無聽過」,又質疑如果外界的人可以進入,怎能算是「關閉」。

上訴方:原審稱以「65C」採納證據 未作解釋

杜官當時又向上訴人指「差人唔係律師」,指曾有警員跟他說可私人聚會亦不構成合理辯解。上訴方續稱,杜官當時將控方案情逐句跟上訴人確認,被告人一概同意有關事實後,杜官稱以「65C」採納該案情為證據,最後更語帶激動稱「你只係需要一個法律嘅裁決,就係咁簡單」。

上訴方形容,杜官當時「愈來愈嬲」,從沒向上訴人解釋「65C」是什麼,更稱毋須傳召控方證人、控方已舉證完畢。

上訴方指,杜官未聽辯方案情已明顯就「關閉」的定義有決定,亦剝削上訴人盤問證人以獲得對其有利證供的權利。高院法官張慧玲稱明白辯方的說詞,指當時杜官予人的感覺「唔得持平」,未有解釋「65C」予上訴人知,「好似兒戲咗啲」。

原審即時還押上訴人 押後 5 周取報告
高院法官:「真係聽都未聽過」

辯方又播放錄音,顯示杜官裁定上訴人罪成,並稱案件較為嚴重後,隨即稱押後 5 星期,候索取背景報告,上訴人須還押。上訴方稱,杜官沒有給予上訴人機會求情,更困住上訴人「攞一份唔需要攞嘅報告」。

法官張慧玲稱,「我都唔明白點解唔畀求情」,以及為何要押後 5 星期取背景報告,質疑「目的何在?」,又指「真係聽都未聽過」。

律政司:原審語氣及說法有可斟酌地方

答辯人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關閉」意思應是不准任何人進入,反問如果私人聚會是允許,是否 100 人到表列處所內作私人聚會也可以,認為這解讀違反立法原意。

律政司又稱,明白杜官說了很多自己的看法,語氣及說法有可斟酌的地方,但指上訴人作供時,杜官沒有打斷上訴人,認為杜官當時是知悉上訴人的法律爭拗及作考慮。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判決。

HCMA55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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