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質疑可循其他渠道索資料 國安警:警有權決定如何行使權力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質疑可循其他渠道索資料 國安警:警有權決定如何行使權力

分享: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周五(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 5 日審訊,續由鄒幸彤盤問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爭議國安處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必要性。

鄒幸彤在庭上問洪,國安處曾否研究有哪些涉案資料,可經其他渠道、不用循《實施細則》附表 5 索取。洪毅回應指他認為警察有權、亦有自由,根據證據決定行使哪項權力索取資料。

案件將在 11 月 7 日續審,另預留下周五(11 月 3 日)處理須否就放寬「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召開閉門聆訊。(見另稿
鄒質疑通知書索取的資料與案無關

鄒幸彤質疑,通知書索取的部分資料,例如自 1989 年起支聯會職員出生日期,與國安處調查被指倡議港獨的「組織 4」相關控罪無關;又指部分資料,如支聯會主席、執委的個人資料,可經其他渠道,如公司註冊處、公開渠道取得,毋須發通知書。

洪毅表示,國安處認為職員出生日期與案有關,他同意支聯會主席、執委等個人資料可經其他渠道索取,但不等於發通知書是不必要,因國安處不肯定支聯會持有的資料,與公司註冊處是否一致。

國安警否認發通知書沒考量人權 

鄒幸彤質疑,申請文件中沒提及,限支聯會要 2 周內交出所有資料,或對支聯會造成「過重負擔」(excessive burden)。洪毅承認沒提及,但不同意會對支聯會構成過重負擔。

鄒又質疑,在洪毅向上級申請發出通知書時,沒有對此舉會否侵犯(infringe)人權進行評估。洪毅否認,稱身為警員,在作決定前會考慮相稱性(proportionality)。鄒追問,其申請文件中,沒有提及「私隱」、「剝奪結社自由」等字眼。洪毅同意,但重申即使文件中沒有上述字眼,警員在行使警權之前,都會評估相稱性。

鄒其後問,洪毅是何時向上級申請向支聯會發通知書,洪供稱於 8 月 24 日早上交給警務處長蕭澤頤。鄒續問,蕭是否同日在文件上簽名批准,而理由簡短,洪同意。鄒再問,保安局長鄧炳強,是否同日「非常有效率地」也在文件上簽名批准,理由比蕭更簡短,洪同意。

鄒向法庭指出,二人即日批准且理由簡短,反映他們可能沒有就此舉有否違人權作出評估。

國安警:「合理理由相信」與「是」代理人沒分別

鄒幸彤續指,洪毅先前稱,國安處基於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發出通知書索取資料,但申請文件中,處長或局長所用字眼,是要求「外國及或台灣代理人提交資料」,遂向洪毅質疑,「有合理理由相信」和支聯會「是」代理人的分別。洪毅稱認為兩者在《實施實則》附表 5 中,意思一樣。

鄒指稱「人物2」與支聯會結怨 國安警拒答

此外,鄒幸彤指,控方指稱的「人物 2 」,同時領導支聯會和「組織 2 」,但根據資料,「人物 2」是先後領導兩個組織,洪毅不同意。鄒續指,「人物 2」是否在 2010 年 11 月 28 日,辭任支聯會執委。洪毅拒答。鄒續指,「人物 2 」和支聯會後來鬧得不愉快,如支聯會曾出聲明譴責「人物 2」,而「人物 2 」也有近 10 年沒出任支聯會執委。洪毅一概拒答。

控方改由周天行出庭

3 名不認罪被告,鄒幸彤親自應訊,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雅斌代表。是日旁聽者有社運老將古思堯、社民運成員「阿牛」曾健成等人。

主控原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擔任,惟他周三(26 日)下午稱有家事告假,周五(28 日)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判囚 3 月

5 名被告為:鄒幸彤(36 歲,大律師)、鄧岳君(53 歲,無業)、梁錦威(36 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 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 歲,退休人士)。

5 人被控違反《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5 第 3 (3)(b) 條,指他們於 2021 年 9 月 8 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梁錦威、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監 3 個月,其餘 3 人否認控罪。

WKCC3633/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