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周五(23 日)踏入第二天審訊,法庭處理鄒幸彤的專家證人申請。官押後下周一宣布決定,料同日正式開審。有旁聽人士預祝鄒「生日快樂」,她露齒笑回應。
鄒幸彤擬傳召國立臺灣大學教授何明修作為辯方專家證人,控方反對指與案無關,亦質疑其資格、立場偏頗。庭上披露,何的報告談及民主、極權定義,亦探討民主化是否必然以非法手段完成,以及對執政黨的影響等。
鄒指,支聯會綱領「從來講緊結束一個實際存在緊嘅專政情況⋯如果法庭根本唔畀到機會我哋證明專政實際存在,無異於先入為主斷定(支聯會主張)係唔真誠嘅追求,如果係咁,唔使審,直接將我哋定罪就得㗎喇」。她又引「唐英傑案」,指亦有專家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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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反對鄒幸彤申請
質疑何明修不中立
周五開庭前和退庭時都有旁聽人士對鄒高呼「生日快樂」,鄒露齒笑,兩手舉 V 字手勢回應。她周六 41 歲生日,為她在獄中度過的第五個生辰。
是日僅處理鄒幸彤的專家證人申請,其他被告毋須到庭。主控、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舉兩大反對理由,指第一是「所謂專家報告內容」與本案議題無任何關係,法庭可憑此不接納,亦不能接納。
就第二點,黎稱「睇返呢位所謂何先生嘅專長,所講嘅資格知識,以我哋陳詞嚟講,唔屬於佢所聲稱專長範圍內⋯⋯加上佢亦都缺乏客觀性、中立性、獨立性,佢嘅意見亦都偏頗,無作為專家資格」。
法官李運騰歸納指,控方第一點涉證人的相關性,第二點是即使有關,辯方的人選是否有資格作證,即牽涉資歷問題。至於該人是否客觀、沒偏頗,「似乎唔係第二點,係第三點嚟」。
鄒幸彤:畀返一個尊重
指何是臺大社會系教授
親自應訊的鄒幸彤表示,「開始之前我想起碼應該畀返我哋專家證人一個尊重」,批評黎嘉誼以「所謂何先生」形容何,並指「應該正正式式講返專家身分」,指何是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系教授何明修。
綜合鄒說法,何為社會學的資深專家,專長研究社會運動,分析當中出現的口號涵義,以及探討對民主化專政的理解等。而何曾研究香港社運,包括 2014 年「雨傘運動」及 2019 年「反送中運動」,可見他長期跟進亦了解香港社運,「咁已經係最適合可以畀專家證據嘅身分」。
對於控方挑戰何的公正性、獨立性和中立性,鄒質疑控方基本上是「你(證人)只要唔係企我嗰邊,你只要唔係支持政府立場⋯⋯你唔撐政府,就係偏頗」。法官陳仲衡打斷鄒指,「抱歉講句,你呢句說話先係偏頗」。
鄒其後指,控方指控何明修偏頗的根據,「基本上就係無根據」。
鄒:何明修報告
有助法庭判斷爭議
鄒表示,法庭至少需就本案爭議點回應 3 個問題,這足以說明何明修的報告為何相關。第一,支聯會的綱領到底要求甚麼;第二,如要達至有關目標,需用上甚麼手段;第三,上述手段和目的是否違反憲法根本制度。
鄒續指,爭議一牽涉「我哋所用嘅一啲字眼」,背後具體的含意、內涵和概念到底為何。爭議二則牽涉「我哋所身處」的政治體制、環境,與上述字眼的關係,「因為如果我哋唔將被告言論擺返喺一個現實嘅場景入面,我哋係無從判斷,被告到底要達到咩實質改變,更加無從判斷達到呢啲⋯⋯需要用咩手段」至於爭議三則涉憲法根本制度的具體內涵。
鄒指控罪關鍵在於爭議一至三,亦即支聯會的主張、現實情況、憲法規定,三者有否矛盾。
她說,控方立場是支聯會主張與憲法規定「必然有矛盾」;而辯方立場則認為,「必然矛盾」的,只有支聯會主張和現實情況。
鄒續說,「但係法庭係唔可以,喺毫無憑據之下就假設」,支聯會主張與現實情況有矛盾就等於該些主張與憲法規定亦有矛盾。
法官多次追問,何明修的報告哪一點有提及。鄒表示「報告唔係直接處理呢個問題,佢唔可以代法庭答。佢只係提供基本定義同事實,等法庭判斷雙方之間嘅分歧」。
何明修報告涵 5 點
官指沒提中國 鄒逐一解釋
法官李運騰庭上披露,何明修的報告涵蓋民主的定義、中國政治制度是否屬「極權」、全球民主運動有否提出類似「結束一黨專政」的口號等 5 點。官就報告沒提及中國情況等提出質疑,而鄒逐一回應。(見下表)

官:為何需專家解釋支聯會綱領?
當中,鄒幸彤向法官解釋為何需要何明修解說「民主」定義時,表示「其實我哋俾控方追住打嗰句『結束一黨專政』,即係表達緊民主訴求」,指若要理解該綱領,則需先理解「民主」等字眼的概念和內涵,才可弄清或判斷。
鄒又說,需何解說「極權」定義,因支聯會綱領「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從來講緊結束一個實際存在緊嘅專政情況,而唔係虛無講拎專制嚟煽動唔知咩嘢⋯⋯如果法庭根本唔畀到機會我哋證明專政實際存在,無異於先入為主斷定(支聯會主張)係唔真誠嘅追求,如果係咁,唔使審,直接將我哋定罪就得㗎喇」。
對此,李運騰指支聯會的口號、綱領用意為何,應是支聯會的人最清楚,同時法庭最終要問,支聯會的人叫喊口號時心裡想法是甚麼,遂問鄒,為何法庭在這方面需要學者意見。
鄒反駁指,要有客觀意思才可溝通,另控方的指控「背後隱含住,我哋講嘅嘢唔係民主真正嘅意思,我哋要結束嘅專政唔存在」,故認為需循社會公認、學術界理解,看是否實際存在專政制度。


鄒:唐英傑案亦有傳證人
對於法官質疑有否案例准傳召證人解釋「常識」,鄒說最直接的例子是涉及社運口號如何被理解的「唐英傑案」,該案中,法庭亦有接受專家分析字眼從何而來、其脈絡和意思為何,「專家只係幫助返法庭有證據基礎得出,呢啲字眼係人民之間點樣使用嘅結論」。
庭上討論「唐英傑案」時,控方未正面引涉案口號,李運騰指「唔使避諱」,稱該案為公開審訊,並直接讀出涉案口號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以及法庭在判詞如何理解該口號。
法官黎婉姫問鄒,可否解釋台灣大學的教授,為何能解釋香港或支聯會活動受眾的理解。李運騰打斷質疑,有否其他上級法院案例。鄒指暫沒能提供。
鄒其後說,認為本案與「唐英傑案」關鍵分別是唐案是「單次性、一次檢控效果」的案,故該案專家可以只針對一句說話傳遞甚麼意思;惟本案的「結束一黨專政」則是組織綱領,許多事情及發言都涉及它。李遂說,故該案「既幫唔到控方,又幫唔到辯方」。鄒說應用上有差別。
雙方另亦澄清控罪。控方確認其開案立論(case theory)不變。鄒一度表示,「所以我哋立場係,『結束一黨專政』唔係違反憲法,甚至可能係憲法所要求嘅」。法官押後下周一宣布決定,料接着正式開審。
HCCC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