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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岑子杰獲批許可上訴至終院

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岑子杰獲批許可上訴至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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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年 8 月被駁回,兩個月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希望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周四(10 日)頒下判詞,認為岑提出的理據並非十分有力,但仍有合理可辯之處,同意相關議題涉及重大廣泛的公眾重要性,應交由終院作出裁決,遂批出上訴許可。

申請人為岑子杰,答辯方為律政司,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周四頒下判詞。岑一方質疑,現時制度排除同性婚姻違反《人權法》第 22 條中的「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護」及《基本法》第 25 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香港法律至今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亦沒有提供其他方式的結合,如民事結合等,有違《人權法》第 14 條對私生活的保護及《基本法》保障的平等權;以及香港法律至今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同樣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

岑早前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若認可違立法原意

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並於 2022 年 7 月提出上訴,質疑若法律只認可異性婚姻,屬於差別待遇,構成歧視、違反平等權。

上訴庭今年 8 月駁回其上訴,認為參考人權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 37 條所指的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伴侶;若海外同性婚姻獲認可,有違立法原意。上訴庭認為,不論在憲法、法律及歷史背景方面,《基本法》37 條所指「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僅限於異性婚姻,不包括同性婚姻,故不能詮釋為該條文暗指同性伴侶擁有婚姻權,否則與撰寫《基本法》的原意背道而馳。

CACV5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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