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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爭議違《基本法》、《人權法案》權利

政府拒承認同性海外婚姻 岑子杰提終極上訴 爭議違《基本法》、《人權法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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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被駁回,遂再提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8 日)於終審法院審理。

上訴方認為,若政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會向社會大眾傳遞錯誤訊息,令人認為同性婚姻比不上異性婚姻。上訴方強調,異性與同性伴侶關係本質平等,沒有分別,伴侶間均可以互相愛護、互相依賴。上訴方提出三項爭議,質疑現時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下規定的平等權利。

至於現有政策被指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可鼓勵「傳統婚姻」(promote traditional marriage)。上訴方質疑,現有政策把同姓婚姻排除在外,無法達至其目的,因為同性伴侶不會因而選擇與異性結婚。審訊周四(29 日)續。
2023 年 6 月 28 日,因 47 人案正還押的岑子杰,早上約 9 時由囚車送到終審法院。
本案涉 3 項爭議

正就「47 人案」還押的岑子杰,由囚車押送至終院應訊,於被告欄內與親友揮手打招呼。今天為岑的生日,其親友亦隔著玻璃祝他「生日快樂」,稱晚上會為他「食蛋糕」慶生。

上訴人岑子杰,由御用大律師 Karon Monaghan 代表,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本案爭議點在於:

一、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和《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

二、香港法律 (包括《婚姻條例》(第 181 章)) 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也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是否違反《人權法案》第 14 條下的私生活權利,和/或 《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和《基本法》第 25 條所規定的平等權利?

三、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和《基本法》第 25 條下的平等權利?

上訴方:排除同婚會向社會發放錯誤訊息

上訴方陳詞指,在本案中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缺乏以任何法律形式承認同婚,會帶來實質不利影響,例如會影響同性伴侶的繼承權,未能從伴侶中承繼物業,他們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失去居所。

此外,若政府拒絕承認同性婚姻,會向社會大眾傳遞錯誤訊息,令人認為同性婚姻價值上比不上異性婚姻,顯示兩者並不平等。至於《基本法》第 37 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條文中並無限制僅異性伴侶可享此權利。

律政司提及,根據《基本法》第 37 條與婚姻相關的法律,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9(2) 條,當中列明「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根據「 特別法優先(lex specialis)」的原則,若就同一事項,有兩項法律條文規限,而其中一項較另一項具體,則法庭應採用較具體的法律,故律政司認為岑一方無法依賴「私生活權利(right to privacy)」的條文。

上訴方則認為,「平等權」及「私生活權利」均屬自主權利(autonomous),法庭可獨立考慮,毋須一併處理,條文之間亦無衝突。

上訴方:排除同婚無助鼓勵「傳統婚姻」
同性伴侶不會因政策與異性結婚

至於現有政策被指有合法目的(legitimate aim),可鼓勵「傳統婚姻」(promote traditional marriage),而同性婚姻並非傳統婚姻。若香港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或以其他方式認可同性伴侶的關係,便會削弱此目的。上訴方質疑,異性與同性伴侶關係本質平等,兩者沒有分別,伴侶間均可以互相愛護、親密、獨立而互相依賴。現有政策把同姓婚姻排除在制度外,無法達至「鼓勵『傳統婚姻』」目的,因為同性伴侶不會因為現有政策,而選擇與異性結婚。

非常任法官祈顯義指,上訴方在陳詞中提及同性伴侶的「核心權利(core rights)」,關注如何定義「核心權利」。上訴方指,獲法律上認可他們的關係屬於「核心權利」。上訴方強調,當有人被差別對待時,需要有正當理由解釋其差異,而是否獲認可伴侶關係,直接取決於性取向,現沒有正當原因把同性伴侶排除在制度外。

針對第二項爭議點,即有關在法律上以替代途徑,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法庭是否有角色,要求立法機關制定這些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途徑?上訴方表示,希望法庭宣告政府現時政策違反保障「私生活權利」的條文。

律政司:條文字眼為「男女」僅限異姓婚姻

律政司一方表示,根據《基本法》37 條有關「香港居民」的婚姻權利,以及《香港人權法案》19(2) 條提及「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當中「男女」的字眼代表只包括異姓婚姻。律政司一方強調,根據條文意思,婚姻權利僅限於異性伴侶。在《基本法》中,本身「婚姻」的概念只限於異性伴侶。

對於上訴方希望爭取「核心權利」,律政司一方質疑,法庭不能為上訴方列出所有權利,而「核心權利」概念本身亦流於空泛、模糊不清。

岑子杰早前上訴被駁回

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敗訴,及後提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認為參考人權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第 37 條所指的婚姻自由,只限異性伴侶;若海外同婚獲認可,有違立法原意。而《基本法》37 條所指「香港居民的婚姻權利」僅限於異性婚姻,不包括同婚。

FACV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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