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至 2024 年間,當時任職見習督察的 38 歲男警,被指在元朗警署和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非禮及襲擊 3 名同僚。他否認非禮、普通襲擊等 3 罪,案件周一(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控方舉證完畢,暫委裁判官陳安婷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透露,被告打算作供,案件押後至周二(8 日)續審。
涉及非禮罪的事主女警供稱,當她與被告一同於學院受訓時,遭被告用手掃其臀部一下。辯方則指事件僅屬誤會,稱被告當時掛有步槍,其槍柄亦可能造成事主感到被「掃一下」的感覺。至於襲擊罪的事主、另一名女警則供稱,被告於辦公室內,雙手用力捏其膊頭 4 至 5 次,其手指亦接近其胸部。辯方則指,被告沒有這樣做,而即使有,被告亦沒有意圖襲擊事主。
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鄭明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
針對第二項非禮罪,涉嫌發生於 2023 年 11 月某日警察學院大操場,被告受訓期間涉非禮同期學員女警 Y。Y 周一於屏風後作供,她確認於 2023 年在警察學院接受督察級訓練。她供稱,於 11 月中旬的一天早上,當時正進行步操訓練。
非禮罪事主:學院受訓時遭被告掃臀部
Y 憶述,接近休息時間結束時,她把右腳放上爬架梯級上綁鞋帶,當時她仍掛著步槍,彎下身綁鞋帶,此時感到有人從後,由右至左用手背,有力度地掃其臀部中間一下,歷時約一秒。Y 隨即向後望,見被告經過,與她距離約一米。當時被告沒有手持物品,但掛有配槍,身旁亦沒有其他人。
Y 形容,當時她感到詫異及被冒犯,當時由於休息時間已完結,遂盡快前往集合,當時沒有即時向他人談及此事,兩周後向同期兩名女學員提到被非禮一事。及至 2024 年 9 月 10 日,Y 接獲重案組督察來電,查詢她有否於學院受訓期間與被告有接觸,Y 遂講述事件。
辯方稱事件屬誤會
辯方盤問時提到,Y 於 2024 年於警察學院畢業,她於受訓前曾任 6 年輔警,而學院同期有兩班督察受訓,而被告與 Y 並非同一班,但兩班學員會一同接受步操及體能等訓練;Y 確認。
辯方續指,Y 於 2024 年 9 月 10 日錄口供時才首次詳述事件,已事隔 10 個月,而現時又再相隔 7 個多月,但她當時的口供沒有提及,她認為是被手背觸碰而非步槍。辯方問,Y 為何認為被手背觸摸?Y 形容其感覺平滑,觸感不似手骨及手指。
辯方質疑,既然如此印象深刻,為何口供沒有說明?Y 稱認為提及用手已足夠表達,否認感覺含糊。
辯方指出,當被告從右至左經過 Y 時,槍柄可能會造成「掃一下」的感覺?Y 指如果距離很近便有可能。辯方再指,事出突然,Y 感錯愕,其實 Y 不知道被甚麼東西觸碰,其感覺不清晰,才相信被手觸摸,而非步槍。Y 不同意,另強調槍是硬物,而當時的感覺並非硬物,而且槍有角,她肯定不是槍,而當時感受到「輕力」的一掃,重申自己印象深刻。
辯方最後指出,事件純粹誤會,被告沒有用手或身體任何一部分接觸其臀部,亦沒有用任何物品刻意掃其臀部。Y 不同意。
另一事主:被告用力捏膊頭、
手指接近上胸
至於普通襲擊罪,涉及被告的下屬女警 Z,Z 確認她於 2023 年加入警隊,於元朗警署當值。Z 於屏風後供稱,於 2024 年 5 月 2 日凌晨 4 時許,返回警署地庫辦公室 B21 室工作,Z 登入電腦,此時感受到被告雙手搭在 Z 的雙膊上。
Z 擰轉面,望見被告搭著她,雙手一直沒有離開,並開始大力捏 Z 的膊頭約 4 至 5 下,而其手指亦很靠近 Z 的上胸,被告當時又稱「好彩有你喺度咋」。Z 當時沒有任何反應,及後 Z 自行離開辦公室,到廁所冷靜下來。
Z 指,當時她沒有預計到會出現身體接觸,亦「絕對冇同意過」身體接觸,事後沒有向人投訴。Z 提及,於 2024 年 9 月有督察查問 Z 其小隊有否發生非禮事件,Z 遂揭露事件。Z 一度於庭上哽咽。
辯方:被告「真心多謝」事主
辯方盤問時提到,被告於 2024 年約 2 月中旬才到元朗警署駐守,而當晚由另一警長通知 Z,著她處理失蹤人口案件。案發時被告搭其膊頭至鬆開手約歷時數秒。辯方再問,被告說「好彩有你喺度」時,並無惡意?Z 形容,當時再加上被告的動作,令她感到「唔舒服」。辯方屢次追問,單憑被告的說話內容是否沒有惡意,遭裁判官打斷,指 Z 已多次回應問題,質疑辯方提問沒有意義。
辯方指,被告的說話可能是「真誠讚你幫到手」,又指其手指難以長至十數厘米接近其胸部。Z 否認,指被告捏其膊頭時手指力度方向朝下,故可延伸至膊頭下 13 至 14 厘米。
辯方最後指,被告沒有用力捏 Z 的膊頭 4 至 5 次;即使被告有,亦並非想令 Z 感到受襲。而根據上文下理,被告當時是「真心多謝你」,在短時間內幫助其工作需要,被告沒有襲擊 Z 的意圖。Z 一概否認,並認為被告襲擊她。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透露被告打算作供,案件押後續審。
警方稱被告已離職
被告楊孟羲(38 歲,報稱公務員)被起訴 2 項猥褻侵犯罪,及 1 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9 月 9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支援組辦公室 B8 室外走廊猥褻侵犯 X;於 2023 年 11 月某日,在黃竹坑香港警察學院大操場猥褻侵犯 Y;以及於 2024 年 5 月 2 日,在元朗警署地庫巡邏小隊第一隊辦公室 B21 室內襲擊 Z。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FLCC24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