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督察鄧俊豪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他經審訊後被裁定欺詐、接受利益兩罪成,周二(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 6 周。鄧親自求情,稱「喺呢件案件上,我都有做得唔好嘅地方」。
裁判官劉淑嫻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起初向財務公司借貸 10 萬元作家用及個人開支,債務持續累積至 150 萬元,斥被告僅向感化官重複庭上說法,惟法庭已拒絕接納其證供,認為反映他沒有悔意,另考慮他無案底、日後很可能失去長俸而減刑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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