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上訴得直 終院7.8處理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上訴得直 終院7.8處理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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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德康早前指,同意林被控的《防止賄賂條例》之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遂批出證明書。

林卓廷另涉 47 人案及 7.21 非白衣人案。前者林在上周被裁定罪成,還押候判;後者則候裁決,林暫獲保釋。

林卓廷「披露受查人身分罪」罪成
上訴得直獲撤罪

案中林卓廷被控違反 3 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披露受查人身分罪」,各判囚 4 個月,同期執行。

原審時,控方指稱林曾與廉署人員會面,從中獲悉廉署正循「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方向調查游乃強,但林在知悉游正受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調查下,仍前後在 3 次記者會上,經傳媒向公眾披露游正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

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在 2024 年 2 月 8 日頒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詞指,本案所涉控罪,立法原意是限制他人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防賄條例》下「賄賂」相關罪行調查;但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署調查,該罪並不在《防賄條例》中,故林沒觸犯法例。

不過法官並不接納,林卓廷辯稱他當時披露出於條文所訂的合理辯解,即「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指此舉會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毀滅或埋沒的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

FAMC9/2024(HCMA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