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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旺角|案發時15歲男生認擲汽油彈判教導所 官:白紙般小伙子落入狂熱政治漩渦

5.1旺角|案發時15歲男生認擲汽油彈判教導所 官:白紙般小伙子落入狂熱政治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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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1 日,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指與 3 名黑衣人,在旺角馬路投擲汽油彈。他早前承認企圖縱火等 3 罪。法官陳廣池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入教導所

法官引述被告親友的求情信,當中指他勇於表達,但錯誤了解「公義的表達」,其本質不壞等。法官形容為「一個有如白紙般的 15 歲小伙子,被他人唆擺、誤導、鼓吹而參與暴力行動。」

法官又指,被告並非一時衝動,本案涉及策劃及裝送汽油彈,行動有目的及經過計劃。而被告沒有社會歷練、客觀和有知識的人引導,缺乏獨立分析能力,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而犯案,猶幸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受損,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被告報告內容正面,他完成學業後亦有正當工作,獲僱主讚揚其勤力及工作表現良好,將來會繼續聘用他。他中學時因母親離世而影響成績,但亦沒有重大行為問題。他還押期間亦遵守規矩,對職員有禮,態度合作。他坦承自己因衝動而被網友利用犯案,承諾會改過自新,希望服刑後可繼續其文憑試課程,考入大學。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報告建議,判他入教導所。

求情:被告因社會氣氛及不良朋友影響犯案

法官引述辯方指,被告中六畢業後打算投身冷氣工業,因受社會氣氛及不良朋友影響犯案,令其思想偏激。他母親離世後,被告人生失去方向及指導。而本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沒有財物損失。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地點當天並無非法集結及暴動,被告與另外 3 名黑衣人,於晚上 11 時許犯案。他們有備而來,從附近的「安全屋」步行到場。被告被捕時,地上有火機及裝有鐵釘的膠管,警方另發現玻璃碎片,若把玻璃碎及膠管放在馬路,明顯為企圖破壞車胎。被告身上亦有「安全屋」的鎖匙。

官指被告母親離世影響其成長

官指,現場只有被告被捕,他投擲汽油彈後爆炸,其背囊有另一支準備就緒的汽油彈。另有 7 個空瓶,但沒有白電油。被告亦戴上 3M 手套,其手機套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有卡片印有「毋忘初衷,黑白香港人良知」字樣。

法官又提及,被告的求情信表達悔意,知道縱火會對社會帶來「潛在的危害和後果」。母親的離世對其成長有不少影響,他感到犯案是他人生的污點,但亦是轉捩點。他保證會重新樹立價值觀及道德準則,成為負責任的人。

而被告父親後悔疏於管教,使被告誤交損友。被告胞姐指他勇於表達,敢作敢言,亦帶股衝動,但被告錯誤了解「公義的表達」,愚蠢犯案,其本質不壞。被告的班主任亦對他犯案感惋惜,因一念之差而作出不恰當、無知及愚蠢的行為,相信他會克服過錯。

官:被唆擺、誤導、鼓吹參與暴力

法官認為,從求情信可見,「一個有如白紙般的 15 歲小伙子,被他人唆擺、誤導、鼓吹而參與暴力行動。」被告更身體力行,投擲汽油彈,身上亦有空樽進行相似行動。法官指被告並非一時衝動犯案,本案涉及策劃及裝送汽油彈,相信被告及其他人曾從安全屋,拿取物品和汽油彈。被告身上亦有裝備,包括 3M 手套及帶備有鐵釘的短膠管。雖然案發當天現場並無非法集結或暴動,但行動有目的及經過計劃,在馬路投擲汽油彈,自會製造恐慌及引起混亂。

官引報告指被告受網民影響

法官引述報告指,被告家人對他有足夠管教,但受網民影響,被告以錯誤方法企圖實行他的政治目標。他在被捕後仍繼續學業,今年 7 月開始跟舅父從事冷氣工程。但被告並無說明其政治目的或理念。

法官表示,在沒有社會歷練、客觀和有知識的人引導,缺乏獨立分析能力,被告自然落入「狂熱的政治漩渦」,最後干犯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的罪行,猶幸本案沒有人受傷,亦沒有財物或汽車受損。法官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接受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官稱目前法例束縛法官的判刑選擇

法官在判刑後,於後語指,法庭就 21 歲以下的少年罪犯判刑時,需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除非是附表列明的例外罪行,附表並不包括縱火等罪行。

法官又指,附表從 1994 年後便沒有修訂,在一定程度上會束縛法官的判刑選擇。法官在判刑時,自然會考慮青少年犯的更生需要,但年代的變遷亦應讓法官能有更多判刑選擇。

翻查資料,《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列明,對任何年屆 16 歲,或超過 16 歲而未屆 21 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

被告認企圖縱火等 3 罪
另一控罪存檔法庭

被告賴卓豐(現年 19 歲,學生),承認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毁壞、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3 罪,即於 2020 年 5 月 1 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 7 個空玻璃瓶﹐以及 2 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

賴另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則存檔法庭,指他於 5 月 2 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 5 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DCCC8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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