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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等罪成判教導所 官指被告見感化官時認收3,000元犯案

7.1天后|17歲青年企圖縱火等罪成判教導所 官指被告見感化官時 認收3,000元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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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港島一帶有多人集會。一名當時 17 歲青年被指在港鐵天后站破壞光管等設施,並在英皇道企圖以火機點燃紙箱。他否認企圖縱火、刑事損壞等 5 罪,早前被裁定交替控罪以外的 4 項控罪全數罪成,還押至周一(25 日)在區院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報告內容正面,撰寫報告的主任建議判被告入勞教中心。被告亦不希望進入拘留期可達 3 年的教導所,求進入勞教中心,以盡快獲釋,重投工作。法官王詩麗則強調報告無約束力,「都唔係按住被告嘅心意,你想點就點」。法官續指,被告承認「收 3,000 蚊嘅底下進行破壞」,「無知、愚昧、自私」,及罔顧他人安危。官考慮他成長路途坎坷,兒時遭父母拋棄,其後誤入歧途,進入黑社會及濫藥,更為賺快錢犯案,判其進入教導所,以較長時間重整價值觀。

辯方指被告望判勞教中心
官稱非被告「想點就點」

法官王詩麗早前在判詞中指,肯定兩名警員沒有認錯被告,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有意圖刑事損壞、縱火,「造意昭然若揭」,裁定罪成。

辯方周一(25 日)指,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經整體評估後,撰寫報告的主任建議被告判入勞教中心,被告亦希望進入勞教中心,如勞教中心不適合,則希望判監。

法官即問「點解呢?」辯方稱是「(刑期)長度問題」,教導所最長可拘留 3 年,再接受 3 年監管,情況不確定,被告現已還押 3 周,「知道自己唔啱」,需要受懲罰,希望盡早服刑完畢,重投工作,其僱主亦稱讚他表現良好。

法官則強調,「判刑報告內容對本席冇約束力,都唔係按住被告嘅心意,你想點就點」。

官引報告指被告同意收錢犯案
「即係冇吿錯佢啦」

法官另外引述報告指,被告面見感化官時表現鬆散,報告中更透露,他同意本案為「收 3,000 蚊嘅底下進行破壞」,詢問辯方會否就被告承認犯案一事補充;辯方稱沒有。法官重申「佢而家承認嗰一日係佢嚟嘅,係佢去打爛地鐵嘅嘢,係收錢」。

法官續指,被告固然認錯,但判刑方面,卻是「計算底下佢希望得到佢想有嘅判刑」。辯方表示,「喺佢嘅角度,的確有考慮長短」,不過相信就被告年齡及更生方面的考慮,「法庭絕對有自己公正嘅裁決」,辯方僅獲被告指示表達其意願。

法官補充,審訊時她當然不知道被告有否犯案,分析證據後裁定其罪成,「被告而家都承認,即係冇告錯佢啦……若然你肯去做,就肯去認,選擇承擔法律後果」,如當初認罪,便可獲刑期扣減,「可以盡快出獄,做返僱主讚佢嗰份工。」

官引述被告姑婆求情
指成長坎坷、被誤導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曾因犯下串謀刑毀而被判入勞教中心,干犯本案時 17 歲,現年 20 歲,引述其姑婆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成長路途坎坷,缺乏至親關愛,求學時又不被同學接納,感覺孤單,姑婆卻因病未能好好管教他,導致其性格變得固執、偏激、反叛等,被誤導後用了不當方式表達情緒。

法官又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提及,被告於 2022 時獲勞教中心釋放後,擔任助理廚師,僱主形容他可靠、能幹,願意在被告就本案服刑後聘請他。

官指被告夥同他人大肆破壞

法官指小心考慮案情、報告及求情後,認為本案案情有其嚴重性,2019 年 6 月下旬始出現大規模社會運動,當中有些被裁定為暴動,破壞港鐵站的情況屢見不鮮,而案發當日為回歸紀念日,許多公眾人士聚集地鐵出口,在社會運動熾熱之下,鐵路、交通系統屬屬於被毀的目標之一。

法官續指,本案被告夥同早前認罪的被告,兩人一同在地鐵內外大肆破壞,「產生漣漪效應」,使眾人隨之起哄,引發更多人作出擾亂秩序的破壞行為。

官稱,他們又打閉路電視,許多人因此湧到出口,開傘遮蓋閉路電視,被告「眾目睽睽下作出連串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亦非單獨、即興,而是有計劃、有預謀下行動,更以一身黑衣掩飾身分。

官斥被告打碎天花光管等
「無知、愚昧、自私」

法官再指,他們手持長傘擊打閉路電視後,沒有就此罷手,再打碎天花上的螢光光管,及敲打屏幕,導致一地碎片,港鐵須支付逾 6,000 元的維修費用。

法官表示,被告「無知、愚昧、自私」,以及罔顧其他人可能會被碎片擊中,其惡行直接影響使用交通工具的市民,他們之後更在道路上用自備打火機試圖燃點紙箱,幸好未被燃點,否則火勢蔓延,將導致財物損失及有人受傷。

官指教導所更能助被告自新

法官認為,刑罰須具懲罰及阻嚇性,故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而被告有案底,報告指他兒時遭父母遺棄,對讀書沒有興趣,寄宿時又經常違規,以及誤交損友,於 2019 年加入黑社會,及後吸食「K 仔」,放棄其職業文憑的學業,並承認與首被告同屬一個 WhatsApp 群組,組內有非法交易行動,以 3,000 元為報酬,聘請被告當天作出破壞行為。

法官續指,雖然他「願意承擔效果,但對量刑選擇是很計算的」,考慮犯案年齡、背景,被告過往未受好好管教,有價值觀偏差,因「賺快錢」而犯案,應進入懲教處所受紀律培訓,以重整價值觀,而非著重羈留長短。

法官解釋,勞教中心雖可以「於短時間內帶來衝擊」,即「Short(刑期短),Sharp(紀律嚴)和 Shock(阻嚇強)」,但鑑於其過去的秉性,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讓他可以在較長時間內,培養職業技能、發展生活技能、增值自己,以及培養紀律精神,建立正確價值觀,重整人生目標;他亦必須循規蹈矩,否則將重返教導所,如改過自新,則可重獲自由。

同案被告認罪囚 49 個月

被告黎俊熙(現 20 歲)及已認罪的首被告張世康(現 19 歲),同被控兩項企圖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們 2020 年 7 月 1 日,在港鐵天后站 B 出口外企圖損壞港鐵閉路電視和電子顯示屏,以及該公司 4 支熒光燈管。兩人各被控一項企圖縱火罪,指他們在英皇道 14 號外,企圖用火損壞 2 個紙箱;交替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們於上述地點保管一個打火機,以損壞上述兩個紙箱。

張早前承認企圖刑事損壞、刑事損壞、企圖縱火及販毒共 4 罪,判囚 49 個月。

DCCC1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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