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電子工程師因工作表現持續未達標,前年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要求退休。他司法覆核失敗後提上訴,指原審法官高浩文未仔細及恰當地審視其理據等,周一(17 日)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庭指案件不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法律議題,工程師亦缺乏理據,判他須付政府一方約 3.4 萬元訟費。
原審判詞:處方多次安排培訓
申請人態度迴避
申請人 Li Hao Tian,沒有法律代表;建議答辯方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穎明代表。根據原訟庭法官高浩文的判詞,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 2024 年 1 月發信,基於申請人工作表現「持續未達標準」,指示申請人退休。
判詞亦提及,局方評估申請人缺乏專業專長和知識、能力不足,民航處在 2021 至 2022 年多次以口頭或電郵指導申請人,安排培訓和面談,惟他態度迴避,更以藉口缺席一次實地考察環節,經過內部多層覆核申請人的表現後,局方決定指示他退休。
申請人爭議
原審官未仔細審視證據
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區慶祥、陳健強審理。區慶祥在判詞歸納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包括質疑法庭以合併聆訊(rolled-up hearing)而非實質聆訊(substantive hearing)的形式審理本案,未有仔細及恰當地審視其理據,又在申請人的法援上訴完成前審理本案,致他失去獲法律代表的機會,並指原審法官未有處理他就民航處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指控。
上訴庭:不涉重大廣泛法律議題
上訴庭在判詞指,即使將申請人的案情推到最高,亦只涉其個別案件的事實爭議,不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指單憑這點已可以駁回上訴許可。
其次,申請人大多是重複他在原審時的理據,或反對原審法官的裁斷,惟沒有回應法庭駁回其司法覆核的理由,故不足以展開上訴,又認為他的理據亦缺乏實質內容和證據。上訴庭指,雖然原審法官以合併聆訊處理本案,但原審法官已正確地判斷本案沒有實際勝訴可能,並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篩走沒有理據的案件。
上訴庭駁回申請,判申請人須付政府一方訟費,又指根據答辯方陳詞其訟費為 33,888 元。
CACV48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