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被革職的前紀律部隊人員周四(8 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公務員事務局的決定。入稟狀指,她約於 2019 年 8 月被警方拘捕,警方之後表明結案,她在部門內部調查指出對事件記憶模糊,公務員事務局不接納,將她革職,令她失去有薪假等福利。
申請人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指出局方的決定程序不當或不合法,局方不接納申請人的解釋亦屬不合理。申請方亦指,局方引用的兩個公務員紀律個案的例子都不恰當,局方引用錯誤,其革職決定是壓迫性。入稟狀未有提及申請人被警方拘捕的原因或被革職的詳情。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入稟狀:申請人經部門內部調查後
被公務員局革職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 Chan Ka Yan, Karen,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入稟狀提及她是紀律部隊人員,但未有說明其任職的部門。
入稟狀指,警方約於 2019 年 8 月拘捕申請人,然後在 2020 年 8 月 7 日對她表示,已完成調查案件,並把證物歸還她。她於 2021 年 2 月 23 日面對所屬部門的內部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在 2025 年 5 月發信通知,將她革職。
入稟狀:局方沒考慮申請人產後記憶力衰退
入稟狀指,申請人曾於 2025 年 1 月向公務員紀律秘書處解釋,她接受會面時,剛剛分娩 3 個月,「出現孕婦生育後有記憶力衰退的情況」,加上當時專注照顧初生嬰兒,精神壓力沉重及長期睡眠不足,以致無法記起細節,記憶也可能重疊混淆。她又解釋因愛犬逝世,情緒大受打擊,嚴重影響會面的表現。申請人有提供愛犬葬禮及嬰兒出生的證明。
入稟狀認為,局方決定將申請人革職時,沒有考慮她記憶力衰退的解釋,或者經過考慮但沒有交代拒納的理據,決定不合法或涉及程序不當。
入稟狀:公務員局不接納申請人解釋
並不合理
申請人一方又指,局方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解釋是不合理,入稟狀引述局方表示,考慮到申請人為紀律部隊成員,難以相信其記憶會如此容易衰退,又認為她被警方拘捕一事,應是難以忘記的經歷。
申請人曾解釋,「本人接受調查時,已距離案發接近 1 年 6 個月,會面紀錄與本人被捕的日子相距甚遠。再加上警方已表明調查完結,本人深信事件已告一段落,沒有刻意持續記住案發當日的所有細節」。
入稟狀質疑,紀律部隊人員與擁有良好記憶力,兩者並無合理關連(logical connection),又指紀律部隊沒有就記憶力作培訓,而紀律部隊人員出庭作供前亦不時會翻閱記事簿。申請人的工作亦不要求她有良好的記憶力。
入稟狀續指,被警方拘捕應是難忘經歷,與能否準確記起被警員截定及拘捕前發生的細節,同樣沒有合理關連,尤其是申請人被捕時於警誡下保持緘默,沒有文件讓她回憶案發經過。而局方不信納申請人,亦與其另一結論相悖。
申請方認為,局方並沒有具說服力的理據,拒納申請人記憶力衰退的解釋。
入稟狀:革職決定具壓迫性
入稟狀指出,革職決定剝奪申請人原有的福利,包括未放取的有薪假、停職期間的薪金,以至退休福利,後果對申請人具壓迫性,在公法而言屬不合理。
申請人一方指,申請人至被指控涉及不當行為前,於政府已任職逾 12 年,紀律紀錄良好。她由 2015 年至 2020 年間,整體表現獲評為「very effective」(非常有效),共 56 次獲上級讚賞,在 2013 年一個課程中獲「Best Learning Award」(最佳學習獎),又於 2019 年獲香港旅遊發展局發證書。
入稟狀又指,局方舉出兩個公務員被勒令退休的紀律個案,指出申請人的個案更為嚴重,應施加更重懲罰。但申請人一方指,該兩個例子中,一人的紀錄有污點,另一人涉利用公職身分謀取個人利益,惟申請人的個案與上述兩個因素無關。
入稟狀引研訊委員會報告,有關「損害部門專業形象」(compromising the professional image of the department)和「敗壞政府名聲」(bringing disrepute to the government),相關的行為失當即使成立,影響應相對輕微。故此,局方的革職決定屬太嚴苛,涉及錯誤,應予推翻。
HCAL17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