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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塘混凝土廠稱毋須領牌營運 入稟向環保署索償 敗訴兼輸訟費

油塘混凝土廠稱毋須領牌營運 入稟向環保署索償 敗訴兼輸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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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中國混凝土有限公司
營運油塘混凝土廠

根據判詞,原告為「中國混凝土有限公司」,報稱自 2000 年起營運油塘東源街 22 號一間混凝土廠,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浩淇,以及大律師周偉雄、范詠琛代表。被告為環保署,由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馬嘉駿,及大律師林展程代表。

根據「文輝泰集團」網站,「中國混凝土有限公司」是其附屬公司,而「文輝泰」由商人杜樹輝個人全資擁有。

原告擬爭議「水泥工程」定義
官指已有刑事訴訟故駁回

判詞指,《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規例》第 13 條列明,在處所進行「指明工序」須領牌照,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水泥工程」。

水泥工程:

總筒倉容量超過 50 公噸的工程,而在該等工程中,進行水泥處理或使用黏土質及石灰質物料生產水泥熔塊,以及研磨水泥熔塊的工程。

引自《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規例》附表一

判詞引述,原告一方認為,它已經把「總筒倉容量」減至 50 公噸以下,故本案所涉的已不再是條例定義下的「水泥工程」,按例毋須持有指明牌照,都可營運。

判詞續指,環保署一方雖不爭議 50 公噸以內的工程毋須牌照,但爭議廠方對「總筒倉容量」的定義有誤,以及指廠方在 2022 年 2 月 10 日之後,其「總筒倉容量」仍超過 50 公噸。

高浩文認為,有見在入稟之前,環保署已經對廠方展開刑事訴訟程序,裁院可在履行審訊職責時就條例釋義,並接納署方說法,被告不應在進入刑事訴訟後,「脫離」常規程序,尋求上級法院就條例釋義。

高浩文續指,就算裁院認為該批傳票案件,應待本案裁決後再訊,也是應待裁判法院決定之事。因此現階段駁回廠方的入稟理據。

原告爭議署方執法屬非法行為

原告其後新增兩控侵權指控,指署方促致他人與廠方違約,及以非法手段,即藉錯誤指控以及訊息,導致廠方損失。有關行為包括署方「惡意散播」廠方非法營運訊息,又與入境處聯合行動,「突襲」廠方以調查有否法勞工,以及阻止廠方的混凝土攪拌車進入廠房等。之後亦導致其他公司,或潛在公司不再與廠方合作。

而原告重申,該廠進行的已非定義下的水泥工程,毋須申領牌照,故署方的執法屬非法行為。

環署:真誠相信無牌營運
原告指稱「非法」因不同意解讀

署方則認為,基於真誠相信廠方無牌營運,期間亦引致空氣污染問題、構成公眾滋擾,違反《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故有正當性執法。而原告方所稱的「非法行為」,只是基於它不同意署方對條例的解讀。

同樣地,署方有權依賴律政司對條例的解讀,視廠方為無牌營運,及構成公眾滋擾而執法。而在刑事訴訟正式就條例作出釋義之前,署方亦有權執法。

署方續指,至於原告方指稱署方引致其他公司不與其合作、促致構成違約,原告方未能指明有相關合約存在,諻論構成違約。而「潛在公司」更僅僅只是「潛在」。

官駁回原告:
不認為署方無權指稱涉非法營運

高浩文在判詞指,他不認為署方無權指稱廠方涉非法營運,故不認為署方發放的訊息「有誤」,以及構成侵權;同時也沒證據指控署方的指控懷有惡意等。而其他公司暫緩(suspension)和終止(termination)與廠方的合約,不一定上升至違約的層次。

官又指,廠方身為合約的一方,理應說得出哪些合約被違反,而不是先入稟做民事訴訟,再寄望隨後會有調查、證據支持其指控。同樣駁回廠方理據。

廠方與環保署尚有多宗案件

判詞提及除本案外,廠方與環保署亦捲入多宗法律訴訟。例如民事案件 HCA403/2022 ,由環保署控告廠方,內容為申請禁制令,限制廠方營運。

刑事案件方面,指截至 2022 年 4 月,環保署向廠方發出 20 張傳票,當中 9 項指違反「消減空氣污染通知書」,11 項指無牌營運。而根據環保署 2023 年 11 月 24 日發出的新聞稿,截至 2023 年 11 月,環保署已發出 32 張傳票提控。

另亦有司法覆核案件 HCAL241/2022,廠方就上訴委員會駁回不獲續牌申請提出司法覆核。

根據判詞,環保署在 2021 年 4 月 29 日去信廠方,正式拒絕其續牌申請,翌年 1 月 27 日,上訴委員會駁回廠方上訴,署方翌日要求廠方終止所有水泥工廠。

2022 年 2 月 10 日,廠方遞交證明文件,指處所總筒倉容量已減至 50 公噸以下,毋須申領牌照。同月 15 日,律政司去信廠方爭議說法,3 天後廠方反要求署方證明理據。同年 4 月,環保署對廠方申請禁制令。

HCA99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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