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海關高級關員被指新冠疫情期間,虛報在家工作,實則受薪為醫療輔助隊抗疫,同時獲海關發放薪金約 1.9 萬元,另沒向海關申報而從事醫輔隊工作,獲發約 10 萬元報酬。她被裁定欺詐等兩罪成,周三(24 日)被判囚 10 周、須償還約 10 萬元。她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指,本案涉及公務員違背誠信,影響市民信心,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惟考慮被告案發時為醫輔隊工作,對社會有貢獻,而裁決後她願意還款,故減輕刑罰。
被告李桂華(起訴時 42 歲,報稱前海關高級關員),被控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及欺詐罪。她周三束髻、穿黑色西裝外套應訊,開庭前不時在被告欄內與旁聽席親友用手勢、眼神交流。
辯方由大律師陳永豪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案件由暫委裁判官鍾穎詩審理。
被告涉海關執勤時為醫輔隊工作
另沒申報 99 次執行醫輔隊職務
綜合控方案情,被告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共 28 次在家工作期間,出外執行醫輔隊職務,沒有向海關請假,事後收取海關約 1.9 萬元薪金。
李亦被指在2021 年 5 月 23 日到 2022 年 4 月 10 日,執行醫輔隊職務 99 次,收取約 10 萬元酬勞,但她在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海關上司提交的「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表格,沒提及她在以上時段,曾經或將會執行醫輔隊職務。
辯方:被告願還所有款項
望判緩刑
辯方在法庭判刑前陳詞指,被告已對罪行反省,「係有一定程度檢討」,希望法庭可以判處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至於欺詐罪提及,被告欺詐海關約 1.9 萬元薪金,辯方指早前裁決時已呈上本票,指被告無論定罪與否,均有意償還該筆款項,惟先前法庭未頒正式命令,庫房拒絕接收。辯方希望法庭將此納入考量,並予以減刑。
辯方續指,就「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罪的案情所指,被告額外多收醫輔隊約 10 萬元報酬。早前裁決時,辯方已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被告同樣需要交出該筆款項。
辯方指,需償還的金額對被告造成壓力,她會籌錢,望法庭考慮讓被告分期還款。而平衡所有求情因素,望法庭可判緩刑。
官:公務員違誠信
監禁唯一合適刑罰
官指,考慮被告已從海關離職,近乎沒有重犯機會,而檢控至今已有一段時間,被告亦開展新生活。惟兩項控罪涉及公務員違背誠信,會影響市民對公務員的信心,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法庭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官續指,量刑時已考慮被告已展開新生活、她願意還款,而被告在案發時同時為醫輔隊工作,是為社會服務。
判囚 10 周 准保釋候上訴
就「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罪,官以監禁 12 周為量刑起點,扣減 4 周後,判囚 8 周。而欺詐罪的量刑起點為 8 周,同樣扣減 4 周,判囚 4 周。兩罪其中兩星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判囚 10 周。
官亦下令,被告要交出「使用載有虛假陳述的文件」罪所涉、約 10 萬元款項,接納辯方申請,讓被告在服刑後才開始分期還款,下令被告於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每月償還 8,000 元直到完成。被告點頭。
辯方申請另申請讓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接納,下令將保釋金由 5,000 元上調到 1 萬元、期間不得離港等。
被控欺詐等兩罪
首控罪指,李桂華身為代理人,即特區政府海關高級關員,於或約於 2022 年 3 月 18 日,在香港,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即一份名為「有關申請兼任外間工作一事」的報告表格,而該文件是對該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該李桂華於 2021 年 5 月 23 日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期間,沒有執行任何外間工作,以及該李桂華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該海關的。
欺詐罪指李於 2020 年 2 月 20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特區政府海關虛假地表示她於 2020 年 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1 日,先後 28 次執行在家候命工作,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海關作出一項不作為,即不扣減李桂華就該 28 次工作的薪金合共 19,230.61 港元,而導致該李桂華獲得利益,以及該海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SCC74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