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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罪成 官不信納為義工助派捐款 還押4.17判刑

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罪成 官不信納為義工助派捐款 還押4.17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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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被告銀行存款與經濟狀況不相稱

根據判詞,控方案情指,被告余昕鈺的涉案銀行戶口,在控罪期間的資金流動,與其經濟狀況並不相稱,並引被告戶口起始,與控罪時的資金流動、其住所內大量銀行存款收據和現金等,舉證被告知悉款項屬可公訴罪行得益,仍洗黑錢。

控方指稱,被告來自綜援家庭,至案發前一天,個人戶口存款不足 5,000 元;據紀錄,其報稱收入僅得薪金 450 元,及一些學資處資助。案發時,其戶口撇除上述存款來源,錄近共 64 萬元存入其戶口,較案發前增幅 6.5 倍;提款額則合共達 68 萬元。法證會計師意見指,其戶口存款與其年度總收入不相稱。

辯方指被告不曾懷疑
「星火」捐款是犯罪得益

辯方案情則指,被告是「星火同盟」的義工,銀行的大量存款額為「星火」募得的捐款,再交由被告派發「星火」受助人等。而被告不曾懷疑星火的捐款是犯罪得益,亦沒懷疑星火不會把捐款用於協助被捕或在囚者。另引用「星火」義工整理求助人資料的試算表舉證。

暫委法官高偉雄在判詞指出,根據案例,法庭就洗黑錢罪,須考慮被告稱不相信財產是黑錢時,是否說真話;而身處被告境況的明理人士,會否無法相信有關財產為黑錢等。

是次判詞共 89 頁,當中法官花近 35 頁、逾 60 段篇幅,分析被告辯稱自己是「星火」義工、助派捐款等說法是否可信,最終裁定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納所有他聲稱與「星火」相關的證供,亦裁定他聲稱使用「星火」資金,支援求助者說法並不屬實。

官拒信被告對「星火」描述
「裝備」證非僅提供人道支援

綜合判詞,法官指出 10 多處被告證供反駁,其中有 3 處涉被告對「星火」的描述,包括被告稱「星火」須核實求助人資料方提供援助、「星火」只會向求助人提供「人道援助」,以及「星火」並非緊密的組織。

法官解釋指,辯方提供的試算表中,部分被捕者只有姓名,沒有身份證號碼,質疑「星火」義工可如何確認他們身分;同時有些求助人不屬「被捕」或「非被捕人」之列,而被界定為「其他」,也有人毋須提供個人資料,可見須核實一說不真確。

法官又指,試算表上有備註提及「gear」,被告對此同意為「裝備」,官認為無論以任何形式解讀,「裝備」都絕不會屬於因被捕,或因與家人政見不合引致經濟困難,而需「星火」援助之列。故「星火」不是只提供「人道援助」。

至於「星火」並非緊密組織,法官質疑若說法屬實,為何「星火」需要被告及其義工備製及更新試算表。

官指按常理捐款可直接轉帳
不需經義工協助派發

就被告聲稱使用「星火」資金支援求助者一說,法官質疑,被告知悉「星火」有其銀行戶口,大部分捐款亦會直接存入該戶口,他必然會想到為何「星火」不可以直接從其戶口轉帳予求助人,而要經義工協助,又不向接頭人 Alice 提出疑問。

法官又指,常理而言,如 Alice 當真委托義工分派捐款,必通知他們每一次每人發放多少,以應付個案需要。而被告身為收款人,也應需知道存入款項是否足以應付個案所需,又不向 Alice 確認款項足夠,甚至為「星火」墊支 3 萬多元。

對於辯方稱,被告案發時僅 17 歲,沒處理捐款、帳目經驗而有所疏忽,法官指,單一而言還可視被告為入世未深,但眾多分析加起來的累積效應,被告案發時戶口的提存解釋,是完全不可信及有違常理。

官最終裁定,身處被告境況的明理人士,必有合理理由相信案發時相關款項為黑錢,而被告仍處理款項,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被告罪成。

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港幣 638,946.25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翻查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 17 歲理大生余昕鈺、22 歲女文員雷凱貽、28 歲文員吳挻愷及 50 歲人事經理王慕雄,余昕鈺曾為九龍城區議員、律師黃國桐的助理。

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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